【案例】
2021年11月10日,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趙某被當地煙草專賣局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據了解,持證人曾于2020年12月15日因銷售非法卷煙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2021年11月10日再次因違法違規經營被查處。
【分析】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這里規定的“一年”是指第一次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第二次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止,所經歷的時間段是跨年度的“年”。本案例中“一年”期應為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該持證人在一年內被處罰兩次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
【延伸閱讀】
哪些情形下會被停業整頓?
停業整頓后會影響繼續賣煙嗎?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將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出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企業的;
(九)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拒絕變更登記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如果發生上述的第(二)、第(五)和第(七)種情形,煙草專賣局是可以直接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規定:煙草專賣局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的,每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期間,煙草專賣局應當加強監管,期滿后視整頓情況決定是否恢復營業。
因此,在停業整頓期間是不可以經營卷煙零售業務的,停業期滿恢復營業后是可以繼續正常經營卷煙零售業務的。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