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想開個商店,一直沒找到合適的門面房。一次偶然的機會,遇到一個想轉讓門店的人,對方說自己的店面有煙草證,你可以開個便利店。值此良機,王某租了門面,并和對方達成了使用煙草證的約定。王某的便利店經營的很是順利,但是其中遇到了煙草證不能買賣、出租、出借的困境。
王某為了經營卷煙繼續盈利,自學了一些方法來對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續監管方面的檢查。對檢查者說自己是來幫忙的、或是打工的,或是證件經營者的親戚等等。其實這些理由,不能開脫相關責任,《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續監管辦法》規定,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煙草專賣局可以取消持證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定性條件如下:
一、主觀條件
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是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戶。當商店的長期經營者,不是證件上的經營者,也不是證件上經營者的家庭成員。可以斷定證件的主觀條件,主體變更。調查取證,現實情況可以認定,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該證件。
二、客觀條件
經營場所是商店的客觀條件,當證件不在原先的經營場所的時候,即證件和客觀條件經營場所已經分離。證件的轉移可能是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被買賣、出租、出借。當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執法人員可以抓住證件轉移的相關證據,進行處理。
三、處理依據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四)不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定的經營地址經營的。
同時《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發生下列情形的,煙草專賣局可以取消持證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一)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由此可見,王某租賃這個商店的煙草證應當被取消,王某租店不能租借使用該煙草證。租個有煙草證的門面,進行卷煙實際經營,開商店多盈利,確實有利。但是依照法律規定,幫忙看店等相關理由,不能開脫取消證件等相關責任。店鋪許可證件一并轉讓是個坑,租店鋪不能租賃商店原有煙草證。狡辯不能開脫責任,多學法律少吃虧。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