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案子!
現在社會里,店鋪轉讓的事不少見吧,許多店主在生意不好的時候,都會選擇轉讓店鋪來止損。
現在,問你們一個問題,大家一起來思考一下:
如果你的店鋪轉讓出去了,現在的店鋪賣假貨,你作為原店主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許多人脫口而出:
“當然不要!”
“關我什么事?”
不著急,先聽完今天的案子,再來想想你們的答案對不對吧!
張某原本經營了一家水果店,兩年前,他將這個店鋪轉讓給了王某,轉讓時雙方并沒有簽訂轉讓合同。不僅如此,為了讓王某快點交轉讓費,張某同意讓他繼續使用自己的營業執照。
于是,王某接手店鋪后,店內繼續懸掛著張某的營業執照,也繼續使用原來的店面裝修和門頭。
2021年底,糾紛來了!
一家農業公司發現,這家水果店內銷售的西瓜使用了與他們公司產品商標相似的標識。
于是,該農業公司就將水果店的登記人和經營人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這下,張某不干了。
他向法院提出:店鋪的實際經營者是王某,自己僅僅是營業執照的登記店主,跟實際經營毫無關系,店鋪出售“假西瓜”跟他無關,他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看到沒,張某的想法跟你們一樣,都覺得“不關我事”。
但是,真的如此嗎?
并不是!
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
店鋪存在侵權行為,構成對原告農業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負相關法律責任,這點毋庸置疑。至于張某究竟需不需要承擔其中的法律責任,法院是這樣說的,涉案店鋪雖然已經由張某轉讓給了王某實際經營,但原告在要求公證員進行侵權取證的時候,店鋪的外觀和內部裝潢與轉讓前一致,且店鋪內仍然懸掛著張某的營業執照。
因此,可以認為水果店與實際經營者王某共同實施了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而張某作為營業執照出借方應該與實際經營者王某共同承擔責任。
這就是貪小便宜吃大虧!
當初為了快點把店鋪轉出去,連營業執照都借給別人,這下傻了吧,別人做錯事,你也得跟著一起承擔法律責任。后悔吧?大腿拍腫了也沒用!
現在大家應該知道了吧!
店鋪轉讓并不是你給我錢,我把店給你這么簡單。
在整個轉讓的過程中,雙方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并及時辦理營業執照的變更手續,千萬不要為了助推轉讓或者貪圖更多轉讓費,就把營業執照“借”給其他人,以免日后惹上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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