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戶老王因店面房租問題,與房東發生糾紛,一氣之下,不再續租,將店鋪搬到馬路對面。一日,煙草稽查人員進店檢查,現場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理由是老王隨意搬遷店址,要求老王限期整改,逾期將注銷其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老王明知煙草專賣有規定“店可挪、證不能挪”,也知道自己改變經營場所位置,并非政府拆遷行為所致,不在變更范圍之內。但為了保住煙草證,他指著煙草證上邊的“經營場所”,對稽查人員說:“煙草證寫的‘濱河路西段’,我的店就在濱河路西段,怎么能說亂挪店呢?再說只挪了20米就要注銷煙證,是不是太過分了?”
如此理由不成立,如此辯解行不通!
經過專賣稽查人員的耐心解釋,老王終于走出“腦筋急轉彎”,不再“玩文字游戲”,及時到煙草窗口提交煙草證歇業申請,原證注銷后,重新提交新辦申請。
什么情況下可以挪證?
老王挪了店,為什么不能挪煙草證?因為《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改變經營地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除外),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此規定的主要目的有三條:
便于轄區管理:煙草證由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煙草專賣局審批發放。經營地址改變可能導致管轄區域變化,原發證機關難以對新地址的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監管,新地址所屬轄區的煙草專賣局也無法及時掌握相關經營信息,所以需要重新申請,以便于新轄區煙草專賣局進行管理。
維護布局規劃:經營地址變更可能會影響當地煙草銷售網絡布局,打破原有的合理規劃。各地煙草專賣局會根據當地人口數量、消費習慣、市場需求等因素,制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隨意挪動煙草證地址可能會破壞這種規劃,所以不能隨意挪地方。
確保經營條件合規:不同地址的經營條件不同,如消防設施、場地面積等。煙草證辦理時會審核經營場所條件是否符合要求,挪地方后新地址的條件未必滿足,所以不能直接使用原煙草證,需重新申請以確保新經營地址符合煙草銷售的各項要求。
溫馨提醒:老王挪店不屬于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因而挪店不能挪證,正確的做法是:先提出歇業申請,注銷原證,再提出新辦申請,符合新辦條件的,取得新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
“經營場所”描述的“粗”與“細”
煙草證“經營場所”如何描述,完全依據于工商營業執照。過去,由于工商營業執照對經營場所的描述不夠精準,多數為“某鎮某街道或某村”,未精確到門牌號。因而導致煙草證的“經營場所”文字表述較粗,給一些挪店戶有了“狡辯”的理由。
目前,市場監管部門已逐步糾正此問題。比如,城鎮的經營場所精確到街道牌號,無牌號的標明與附近某單位或建筑物距離多少米;農村店鋪具體到村、組、第幾條街道,有門牌號的標明門牌號。這樣一來,經營場所的表述就細化了,今后像老王這樣的零售戶隨意挪店,就找不到辯解的理由和依據。
溫馨提示:零售戶是否挪店,除了看煙草證上面的經營場所描述、實地核查,還能從專賣、營銷系統的定位信息看得清清楚楚。所以挪百米是挪,挪十米也是挪,店主不要隱瞞事實,不要抱僥幸心理,不要極力狡辯。
何謂“政府行為導致店鋪搬遷”?
“政府行為”,指因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實施的行政行為,使得店鋪原經營場所無法繼續使用,從而需進行搬遷的情況。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如修建公路、鐵路、地鐵、橋梁、機場、水利工程等,需征用店鋪所在土地或拆除建筑。
城市更新與規劃調整:如舊城區改造、棚戶區改造、產業園區建設、城市功能區重新劃分(如將商業區調整為住宅區),要求區域內店鋪搬遷。
行政征收與拆遷:政府依法對店鋪所在的土地或房屋進行征收,并按規定給予補償,同時要求產權人或使用人(店鋪經營者)限期搬遷。
環境整治與安全治理:如因環境保護需要(如整治污染區域、劃定生態保護區)、消防安全整改(如店鋪所在建筑不符合消防標準且無法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等,政府責令店鋪搬遷。
老王挪店是與房東發生糾紛導致,屬于民事行為,非政府行為,因而,挪店后煙草證的經營地址不在變更范圍。
溫馨提示:經營有變化,挪店不違法,但挪煙草證,就要服從煙草專賣管理,最好在挪店前三思而行,慎重考慮,以免挪店影響煙草證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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