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圳市煙草專賣局消息,《深圳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5月19日正式發布,深圳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指導數為1172,自5月20日起開始生效。規劃指出,因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或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全文如下:
關于發布《深圳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的通告
為規范深圳市電子煙零售市場秩序,切實履行控煙履約、未成年人保護等相關規定,我局在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制定了《深圳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現予發布,本規定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深圳市煙草專賣局
2022年5月19日
深圳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
第一條 為規范電子煙零售市場秩序,合理配置電子煙零售市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電子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本市管理轄區內電子煙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劃所稱電子煙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電子煙零售許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深圳市煙草專賣局負責全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各區煙草專賣局負責管理轄區內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本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遵循依法依規、尊重市場、數量管理、科學規劃、規范有序的布局原則。
第六條 深圳市煙草專賣局根據煙草控制、市場容量、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行為習慣等因素,設置本市各管理轄區電子煙零售點指導數。以市場需求、人口變化、電子煙零售點數量、申請數量、電子煙銷量、經營成本及利潤等作為參考因素對指導數進行動態調整,實現電子煙市場供需平衡。
第七條 各區煙草專賣局設置電子煙零售點應當以指導數為上限,根據依法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達到指導數上限的,不予增設零售點,依據申請人排隊輪候先后順序,按“退一進一”原則辦理。
各區煙草專賣局定期在政務服務窗口公示管理轄區內電子煙零售點指導數、已設置零售點數量、可增設零售點數量、排隊輪候情況等信息。
第八條 電子煙零售實行“一店一證”,連鎖企業申請電子煙零售許可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 因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或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因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煙或不按要求在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交易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第十條 報送信息存在虛報材料等不誠信行為未滿一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一)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三)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的;
(六)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等)或個體工商戶;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的;
(八)申請人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動攤點(車、棚、柜)、集裝箱房、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或城市規劃內待拆遷建筑等;
(九)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場所為住所的客廳、餐廳、臥室、陽臺、地下室、樓梯間、儲藏室等;
(十)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電子煙的,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業務為化工、農藥、油漆、石油、天然氣等有易燃易爆物品或易揮發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
(十二)經營場所位于幼兒園、中小學校、青少年宮內部,及經營場所位于幼兒園、中小學校、青少年宮周圍;
(十三)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電子煙的;
(十四)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的;
(十五)位于黨政機關、醫院內部的;
(十六)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仍在有效期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在同一經營場所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七)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十二條 以下場所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一)經營場所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電子煙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樂場所等;
(二)經營場所主營業務與電子煙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電子商品、汽車維修、五金交電、醫藥衛生、醫療器材、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裝潢裝飾、家具銷售、紡織服裝、祭祀用品、物流快遞、廢品回收、修理修配、保安室、照相館、棋牌室、打印店、培訓機構、黨群服務社、中介機構等;
(三)經營場所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的;
(四)未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
(五)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等實際商品展賣的經營場所;
(六)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場所。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規劃第七條的限制:
(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經營電子煙零售業務的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管理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二)因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場所位于幼兒園、中小學校、青少年宮周圍等限制區域內,經營電子煙零售業務的持證人主動遷址經營的;
(三)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深圳市煙草專賣局負責對各區煙草專賣局執行本規劃的具體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本規劃中的“以上”、“內”均包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規劃中的“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等。
幼兒園、中小學校、青少年宮周圍有關測量標準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劃由深圳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劃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