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公布《珠海經濟特區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該《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珠海市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同時規定在幼兒園、中小學等場所室外也禁止吸煙。
這些場所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條例》除規定本市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同時也規定這些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口岸廣場、城際軌道交通站廣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吸煙點(區)以外區域;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對社會開放的文博單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經營場所經營者、管理者設置吸煙點(區)的,應當避開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設置明顯的吸煙點(區)標識、指引標識以及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設置收集煙灰、煙頭的環衛設施;符合消防安全標準。餐飲娛樂服務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設置吸煙點(區),除應當符合以上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將煙霧與禁止吸煙區域有效隔離的條件。
違規吸煙最高罰款500元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向“12345”政務服務熱線投訴舉報。對實名投訴舉報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控煙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并當場收繳;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控煙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中設置吸煙點(區)相關規定的,由控煙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未按《條例》履行相關義務的,由控煙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控煙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并當場收繳;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