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公安發布《天津市公安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草案征求意見稿),涉及出入境管理、反電信網絡詐騙、反恐、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禁毒管理、內部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網絡安全管理、治安管理、沿海邊防管理等12個領域。
其中,針對以下案由中的違法行為,該文件均依照法律依據和違法情節,提出相應的裁量基準——
在禁止吸煙場所不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不設置禁止吸煙檢查員、不設置醒目禁止吸煙標志;
在禁止吸煙區域內設置煙缸等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內吸煙者不予以勸阻;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且不聽勸阻。
現公開向社會征求相關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2日。廣大市民若有相關意見建議,可聯系郵箱:fzzdezd@tj.gov.cn,聯系電話:27205410。
違法行為
1、禁止吸煙場所不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
裁量基準
一般情節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并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罰款。
違法行為
2、禁止吸煙場所不設置禁止吸煙檢查員
裁量基準
一般情節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并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罰款。
違法行為
3、不開展禁止吸煙宣傳教育工作
裁量基準
一般情節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并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罰款。
違法行為
4、在禁止吸煙區域不設置醒目禁止吸煙標志
裁量基準
一般情節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并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罰款。
違法行為
5、在禁止吸煙區域內設置煙缸等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裁量基準
一般情節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并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罰款。
違法行為
6、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內吸煙者不予以勸阻
裁量基準
一般情節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并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罰款。
違法行為
7、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且不聽勸阻
裁量基準
處罰幅度明確,無需分階,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二佰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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