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國務院公布了《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其中,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進行了重要修改:將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中的第一項內容做出調整,刪除了飯館、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這5類場所。這項修改將于2025年1月20日正式實施。
修改后,《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管理范圍將從原來的"7類28種"場所縮減為"7類23種"。這一變化迅速引發社會關注,有人擔心這是否意味著餐廳等場所將不再受到控煙管理。然而,事實并非如此簡單。
01、條例修改的背景與內容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最早由國務院于1987年發布,主要目的是通過衛生許可證等行政許可手段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管理和監督。條例中的"7類28種"場所分類,實際上是為了明確衛生監督管理的具體范圍。這次刪除的5類場所,主要是餐飲服務類場所。
02、是否意味著放松控煙管理?
這次條例修改后,有觀點認為這可能意味著對這些場所的控煙管理將被放松。這種擔憂源于2011年原衛生部出臺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對公共場所禁煙作出的規定。然而,這種理解存在誤區。
首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實際上比較窄,主要針對衛生管理,并非公眾日常認知中的所有公共場所。該條例更多是規范衛生許可和監督管理,而不是專門的控煙法規。
其次,《實施細則》中的禁煙規定本身就缺乏相應的處罰措施,更多具有倡導性質。這也是為什么全國各地在進行控煙執法時,主要依據的是當地制定的控煙法規,而不是這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03、現有控煙執法體系
實際上,我國目前的控煙管理體系是多層次的。在國家層面,我國已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該公約雖然沒有給出"公共場所"的具體定義,但其實施準則強調,法律對"公共場所"的定義應盡可能寬泛,應當涵蓋公眾可以進入的所有場所,或供集體使用的場所。
在地方層面,許多省市已經建立了完善的控煙法規和多部門執法機制。比如,上海明確規定餐飲業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監督執法。這些地方性法規和執法機制不會因為《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修改而改變。
04、"公共場所"的正確理解
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對公共場所范圍的界定應該做限縮性理解。這個范圍僅僅是在劃定疾控部門需要進行衛生管理和監督的場所,而不是在定義什么是公共場所。即使餐館等場所不再屬于該條例的管理范圍,但它們顯然仍是公眾日常理解中的公共場所,仍然需要接受控煙管理。
05、相關專家建議
這次修改實際上凸顯了我國在控煙立法方面的不足。為了更好地保護公眾健康,方便執法和守法,有專家建議:
1. 盡快出臺專門的全國性控煙條例,在國家衛健委正在推進立法的《愛國衛生條例》里對控煙做專門規定
2. 在定義"公共場所"時采用更具包容性的描述性定義,如"大家都可以去的非私人場所",而不是采用列舉方式
3. 建立更明確的執法機制和處罰措施
4. 進一步理順各部門在控煙管理中的職責分工
結論
綜上所述,《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這次修改是對管理體制的優化,將餐飲服務場所的監管職責進一步理順。目前,我國各地的控煙管理主要依據的是地方性法規和專門的控煙條例,這些規定會不會因為本次修改而改變暫未可知。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修改變化表明,我國正在努力建立更科學、更合理的公共場所管理制度。新的管理模式將更好地平衡公共場所經營者、使用者等各方的合理訴求,同時也為未來相關法規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重要參考。這一調整將有助于各相關部門更好地履行各自職責,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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