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至9月初,被告人呂某、被告人楊某在古巴購得雪茄煙后,合謀以每盒雪茄煙1500元人民幣的價格雇請劉某1(另案處理)在古巴招攬回國人員以化整為零分別攜帶方式走私雪茄煙入境。劉某1為呂某、楊某招攬到鄧某、智某等歸國人員,以每盒雪茄煙750元到1500元人民幣不等的價格雇請鄧某、智某等歸國人員攜帶雪茄煙入境。呂某、楊某、劉某1在古巴共同對涉案雪茄煙進行打包裝箱,再由楊某、劉某1將115盒(包)雪茄煙分別交給鄧某、智某等歸國人員攜帶入境。此外,呂某、楊某個人分別攜帶了9盒(包)、12盒(包)雪茄煙入境。經計核,呂某、楊某偷逃稅款共計496425.96元人民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楊某作為雪茄煙的貨主,雇傭他人走私雪茄煙入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楊某伙同他人,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入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呂某、楊某均為涉案雪茄煙的貨主,雇傭他人走私雪茄煙入境,但被告人呂某的地位和作用大于被告人楊某,且呂某直至審理階段才表示認罪認罰,在量刑時應予區別考慮。被告人呂某、楊某均系初犯、偶犯,且均在本案審理期間主動預繳罰金,有較好的認罪、悔罪表現,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相關辯護意見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納。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本案被告人呂某、楊某在古巴購得雪茄煙后,合謀以每盒雪茄煙1500元人民幣的價格雇請劉某1(另案處理)在古巴招攬回國人員以化整為零分別攜帶方式走私雪茄煙入境。
雪茄分為煙草制的雪茄和非煙草制的雪茄,其對應的稅號為24021000、2402900009。根據《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煙草制的雪茄煙應歸入商品編碼 2402100000,其相應的關稅為25%、增值稅13%、消費稅36%,綜合稅率高達120.7%,即100元貨價,120.7元的稅額。
此外,在計算偷逃稅額時應以實際成交價格作為計算基礎。司法實務中,辦案機關通常直接以此價格作為計稅價格計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2002]139號)第十一條規定,對實際成交價格的認定,在無法提取真、偽兩套合同、發票等單證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付匯渠道、資金流向、會計賬冊、境內外收發貨人的真實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的證據材料綜合認定。換句話說,實際成交價格一般來源于真實的合同、發票等單證,或者結合付匯、資金流水、會計賬冊等綜合認定。
如果未能查明成交價格的,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數種計稅價格依次確定。
本案中,被告人將115盒(包)雪茄煙分別交給鄧某、智某等歸國人員攜帶入境。此外,呂某、楊某個人分別攜帶了9盒(包)、12盒(包)雪茄煙入境。經上述計算方法計核,呂某、楊某偷逃稅款共計496425.96元人民幣。法院根據偷逃稅款具體金額對被告人作出相應的判決。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