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以攜帶方式走私的價值10萬元的200支雪茄被海關查獲。
此時,雪茄若被定性為貨物,則王某可能面臨著兩年的有期徒刑;若被定性為物品,則王某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走私財物被定性為貨物與物品的不同會極大地影響當事人承擔的責任。那么,如何通過準確界定走私的財物屬于物品或是貨物,從而實現避免承擔刑事責任的效果?
《海關法》等法律規定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除此之外均是貨物。因此,區分物品與貨物要圍繞“自用”和“合理數量”兩個要件。
一、基于貿易目的而進出口的是貨物,物品則以自用為前提
貨物與物品的本質區別在于其是否具有貿易屬性。因此,為了從事出售、出租等貿易活動而進出口的財物,不管數量多少均屬于貨物;物品則必須以自用為前提。
例如旅客小李為出售而攜帶一雙價值800元的鞋子入境,雖然就數量而言并不多,但由于小李攜帶其入境的目的是為了進行貿易,因此該鞋會被海關認定為貨物。
二、隨身攜帶的自用財物在“合理數量”范圍內才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01攜帶進出境的自用財物為煙、酒
攜帶自用煙、酒進出境,可對照上表海關規定的“合理數量”來區分貨物與物品,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煙、酒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例如,前往古巴旅游的旅客小鄭為自用而攜帶99支雪茄入境,因雪茄的數量未超過限量(每人每次100支以內),因此該批雪茄都屬于物品。
如果小鄭在第二年再次去古巴旅游時攜帶了103支雪茄入境,雖然此雪茄的數量已超出限量,但若該批雪茄經過海關審核認為確屬小鄭自用,則全部103支雪茄都屬于物品;
如果海關審核認為該批雪茄不屬于小鄭自用,則全部103支雪茄都屬于貨物。
02攜帶入境的自用財物為印刷品或音像制品
攜帶自用印刷品、音像制品進出境,可對照上表海關規定的“合理數量”來區分貨物與物品,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例如,音樂發燒友小趙為自用,從境外攜帶了120盤CD入境。此時由于小趙攜帶入境的CD數量已經超過海關規定的限量(每人每次不超過100盤),因此無論是否屬于自用,全部120盤CD都會被海關認定為貨物。
03攜帶進出境的自用財物為一般品種
攜帶一般財物進出境,可對照上表海關規定的“合理價值”來區分貨物與物品,在合理價值范圍內的財物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例如,居民旅客小王為自用攜帶一臺價值2000元的安卓手機入境,由于手機價值在限量以內(居民旅客5000元以內),因此屬于物品;如果小王攜帶的是一臺價值8000元的蘋果手機,雖然此時該手機的價值超出了限量,但在海關審核認為該手機確實屬于小王自用后,仍然屬于物品。
如果小王在上次入境后15日內又再次從境外攜帶一臺手機入境,此時由于小王出入境的頻率過高,已經屬于“短期內多次出入境人員”,因此無論該手機是否屬于自用、價值大小,都需要海關審核認定其確實屬于小王“旅途必需”的財物后,才屬于物品。
三、郵寄的自用財物在“合理數量”范圍內才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01郵寄進出境的自用財物是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特殊品種
郵寄自用印刷品、音像制品進出境,可對照上表海關規定的“合理數量”來區分貨物與物品,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02郵寄進出境的自用財物是一般品種
郵寄一般財物進出境,可對照上表海關規定的“合理價值”來區分貨物與物品,在合理價值范圍內的財物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例如,小錢從俄羅斯郵寄一件價值1000元的羽絨服給國內的家人,該羽絨服價值未超出限量(1000元以內),屬于物品;
如果小錢郵寄回家的是一件價值3000元的羽絨服,雖然此時羽絨服的價值超出了限量,但由于單件羽絨服不可分割、郵包內也確實僅含有該羽絨服一件財物,因此該羽絨服在海關審核認為確實屬于自用后,仍然屬于物品。
綜上,在走私雪茄等日用品入境案件中,準確區分物品與貨物的要旨可以歸納為:
第一,基于貿易目的而進出口的都是貨物,物品則以自用為前提;
第二,自用的財物要考慮入境方式、財物品種兩方面的情況,在海關規定的限量限值范圍內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具體區分流程,可參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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