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品?煙草制品?難以劃定商品類別的電子煙游走在合法與違法的灰色地帶。早在2018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與國家煙草專賣局就下發過《關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的通告》。2019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煙草局再次下發《關于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電子煙侵害的通告》。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電子煙監管問題再次成為消費者關注的焦點。那么,我省在電子煙管理、引導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近日,記者采訪了青海省煙草專賣局相關負責人。
向煙草制品管制方向起步
根據已發布的關于電子煙的兩份通告中,除明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外,在2019年發布的通告中還提到:敦促電子煙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及時關閉電子煙互聯網銷售網站或客戶端,電商平臺及時關閉電子煙店鋪及下架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撤回通過互聯網發布的電子煙廣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禁止互聯網銷售、禁止通過互聯網發布廣告。這三點與煙草專賣法中卷煙的專賣管理不謀而合。
省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兩部委發布通告后,省煙草局就落實通告要求開展了相關工作。
近年來,省煙草專賣局聯合青海省通信管理局等多部門通過大數據搜索互聯網電子煙廣告的關鍵詞,并清理了省內線上電子煙廣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含電子煙)”這塊勸導牌是在兩部委發布通告后,在卷煙銷售店鋪里可以看到對電子煙銷售的規勸。
目前,我省在卷煙零售的合理布局規定中要求,中小學、幼兒園等周圍50米范圍內不得有卷煙銷售場所。通告下發后,電子煙也在我省中小學周邊銷聲匿跡。但這些工作對于市場上泛濫的電子煙來說,僅僅起到了“勸”的作用。真正對電子煙的監管仍在路上。
電子煙監管難在哪?
長期以來,電子煙的生產標準和歸類是擺在監管部門面前的一道坎。
沒有生產標準的電子煙,隨時可能成為含在嘴里的“定時炸彈”。貴州省疾控中心衛生健康促進與宣傳教育所副所長何琳曾在全國兩會上提到,目前市場上流通的電子煙包括加熱不燃燒、霧化煙等種類,口味多達1.5萬種。“添加了什么東西,加了多少,產生了什么,目前沒有規范,包括制作工藝,加熱用電池的安全性沒有規定,生產廠家各自為政。”
在記者走訪調查中,青海煙草市場的“大頭”則是線下銷售。沒有生產標準、自帶時尚標簽的電子煙,絢麗的外表讓消費者放松了對煙彈中的尼古丁和丙二醇的警惕。記者發現,僅在西寧市某商場,前后不過300米,就有大大小小電子煙柜臺4家至5家,與之密度可以相提并論的是商場內的美妝店,甚至有三家柜臺是設立在“潮玩”店、剃須刀柜臺旁。
記者隨機采訪了幾名市民,張先生說:“電子煙就是煙的替代品,抽著玩兒的,要說是煙,不如說更像個玩具。”王女士告訴記者:“我聞著兒子抽著味道還甜甜的,可能電子煙就和口香糖的功能差不多。”可見,在消費者心中電子煙更偏向消費品。
事實上,花里胡哨的電子煙的危害卻遠比口香糖高得多。電子煙曾被認為是戒煙神器,但2019年中央電視臺“3·15”晚會就指出,與傳統香煙一樣,電子煙中含有的尼古丁,長期吸食同樣會成癮,讓本來不吸煙的人成為吸煙者。危害不僅來自尼古丁,消費者吸入并呼出的電子煙還可能有多種潛在的有害物質,其加熱成煙霧的丙二醇和甘油會對人體呼吸道有強烈的刺激作用。
參照煙草管理是出路
省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電子煙主要分為煙具和煙彈兩個部分。煙具部分是電子產品,煙彈的主要成分為煙堿,即我們熟知的尼古丁。
“電子煙監管的難點在于很難去界定它屬于什么商品類別,電子產品?煙草?”省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接受采訪時提到在監管電子煙中遇到的難題。
正因如此,電子煙即從傳統卷煙的“替代品”上收取紅利,又從“電子產品”上逃避監管。
3月22日,在工信部、國家煙草專賣局研究起草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中提到,參照卷煙管理辦法,是鑒于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與傳統卷煙在核心成分、產品功能、消費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質性。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施行的煙草專賣法中對煙草制品的生產標準,未成年人的保護、證照頒發等方面都具有完善的法律規定。
將電子煙等新興煙草制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關于卷煙的相關規定執行,將大幅提升電子煙監管效能,有效規范電子煙生產經營活動,解決電子煙存在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虛假廣告等問題,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根據記者調查的情況,我省當前對于電子煙的監管工作還在“勸”的層面上。下一步,將根據國家對電子煙監管的相關政策法規持續加力,加大“阻”的力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