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福建部分區域專賣店店主反饋,最近有接到煙草部門到店檢查,要求遮擋關于電子煙、煙和相關品牌的廣告描述,以及將所有電子煙品牌都用到的一句話進行修改。
來口悅刻,放松一刻。來自福建泉州店主反饋。
不僅不能出現電子煙,也不能出現煙。
類似必須遮擋的做法此前在西安、成都部分街道曾出現過,要求出現煙、產品的必須要遮擋。
如果說遮擋只是各地普遍采取的常規動作,那么接下來福建龍巖煙草局的檢查就值得所有電子煙品牌和專賣店注意和抄作業了。
據泉州店主反饋,當地檢查部門要求將店內一句話進行修改。
這句話是:未成年人嚴禁使用電子煙。
檢查部門要求改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
乍一看,這不是一個意思嗎?但仔細研讀發現,這兩句話雖然字面意思差不多,但是態度卻完全不一樣。藍洞試著解讀一下。
未成年人嚴禁使用電子煙,這是一種勸說的語氣,主語是未成年人,但看似并不約束品牌和店主。
改過來以后,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主語變成了針對品牌和店主的約束。
從勸說變成了禁止,從以未成年人為主語變成了以品牌和店主為主語,中國文字,博大精深。
最新的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今年6月1日起施行,也是首次在全國性法律中明確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
通知提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此處的煙,包括電子煙,在第十七條有明示: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作出處罰的第一百二十三條法條:
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筆者不禁為當地檢查部門的工作拍案叫絕,這一改動,完全符合6月1日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護法》。
各家品牌和店主應該立刻檢查自己包裝和店內的海報,這句話還是提前抄作業比較好。
如果按照福建龍巖檢查的要求來看,這兩句話都需要進行修改,提前抄作業吧各位。
筆者也提醒,各位店主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禁止將電子煙銷售給未成年人。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