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濟南市舉行了《濟南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征求意見稿)》立法聽證會,根據《條例》,電子煙被納入禁煙范圍,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最高罰款二百元。
6類公共機構室外同樣禁止吸煙
《條例》明確,吸煙,是指吸入、呼出煙草的煙霧或者電子煙氣霧,以及持有點燃的煙草制品的行為。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此外,部分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同樣禁止吸煙,包括托兒所、幼兒園及其他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兒童福利院和其他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體育健身場館、室外演出觀眾區、演藝和比賽區;各級人民政府舉辦大型活動臨時增設的禁止吸煙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禁止吸煙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
《條例》明確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組織、指導、協調控煙工作,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12345”統一受理控煙的咨詢和投訴
對于煙草制品銷售者,《條例》明確要求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警示標識。
此外,煙草制品銷售者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在中小學校、少年宮及其周邊100米內銷售煙草制品;通過自動售貨機或者移動通信、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非法銷售煙草制品。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規定,所謂煙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煙草作為原材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也就是說,電子煙同樣被納入禁煙范圍。
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的,市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吸煙者不聽勸阻或者管理者、經營者不履行勸阻職責的,有權舉報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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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最高罰款200元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個人違反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相關監管和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對在中小學校、少年宮及其周邊100米內銷售煙草制品的煙草制品銷售者,由相關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不履行控煙責任的場所管理者、經營者,由相關監管和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未依法劃定禁止吸煙區域或制止違法吸煙和勸導相關不文明行為的單位,由相關監管和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予以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這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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