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泰安市泰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市民舉報,稱其正在上初二的孩子購買電子煙,要求查處。
接到舉報后,泰山區市場監管局立即對泰山區萬達某電子煙體驗店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調查,該電子煙體驗店共分兩次向三個未成年人銷售了兩支電子煙桿和一枚煙彈,銷售時,未查證購買者的身份及年齡。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泰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下達責令改正并處1.5萬元的行政處罰。這是我市市場監管系統查處的首例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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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煙(含電子煙)侵害的規定,依法保障和維護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國家煙草專賣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聯合開展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煙侵害“守護成長”專項行動,并發布了《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煙侵害“守護成長”專項行動方案》,就專項行動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時間安排和工作要求進行了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
專項行動的主要任務包括:明確規范校園周圍距離標準及測量標準、清理校園周圍存量售煙網點、.落實警示標志設置和身份證件核驗規定、切實加強煙草市場日常監管、依法查處向未成年人售煙違法行為、全面從嚴監管電子煙經營行為、持續加強互聯網渠道管控、引導電子煙實體店合法規范經營。
涉及到電子煙相關的法律原文: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第五十九條,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一百二十三條 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針對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地方吸煙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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