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布的《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第九條規定,設立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那么,如何正確區分電子煙品牌持有、生產、代加工、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四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是指取得電子煙產品登記、不實際從事生產業務的企業。
電子煙生產企業是指取得電子煙產品登記并自行生產的企業。
電子煙代加工企業是指未取得電子煙產品登記,僅受委托加工電子煙產品的企業
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包括煙用煙堿、霧化物等生產、加工企業。
盤點目前行業內從事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堿的各大品牌和企業,哪些屬于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還請對號入座。
當然,依照《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規定,監管后的電子煙市場要設立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前提是必須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此外,《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還對“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作出了相關規定。
第十條 從事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堿生產活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與生產電子煙產品或電子煙用煙堿相適應的資金;
有生產電子煙產品或電子煙用煙堿所需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技術和設備條件;
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還需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許可等。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全部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變更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許可范圍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所用的煙葉(包括再造煙葉和煙梗,下同)、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應當從有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經營權的煙草企業購進,不得非法購進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以及煙草廢棄物。
第十四條電子煙產品應當使用注冊商標。
電子煙產品商標標識應當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非指定的企業不得印制電子煙產品商標標識。
第十五條 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產品包裝標識和警語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從事電子煙生產活動的,應當建立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對其生產或取得登記的電子煙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委托生產電子煙產品的,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應當對所委托生產的電子煙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并加強對受托代加工企業生產行為的管理,保證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生產。
第十七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電子煙產品追溯制度,以加強對電子煙的全流程管理。
注:綜合《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