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院受理的首起涉電子煙犯罪案件,判決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拘役4個月,緩刑并處罰金1萬元、5000元。宣判后,兩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2018年起,姜某甲在沒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出售電子煙牟利。在此過程中,姜某乙按照姜某甲的要求,為其打包電子煙并寄送快遞。2018年10月16日,公安機關在本市某小區和某轎車內,當場查獲被告人用于銷售的Marlboro、HEETS、Fiit等品牌煙彈共計374條。經估價,上述煙彈價值64000余元。
崇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認罪、悔罪態度,崇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18年8月28日,《關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的通告》發布,2019年10月31日,《關于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電子煙侵害的通告》發布,明確要求敦促電子煙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及時關閉電子煙互聯網銷售網站或客戶端;敦促電商平臺及時關閉電子煙店鋪,并將電子煙產品及時下架;敦促電子煙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撤回通過互聯網發布的電子煙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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