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甘肅省煙草專賣若干規定(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若干規定(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煙(含電子煙)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煙)的標志。標志應當清晰可見。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煙草專賣零售業務、進行整頓或者吊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