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研究起草了《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2年11月23日前(自發布之日起7個自然日)反饋意見。
公眾意見反饋方式為發送電子郵件至郵箱:goujunjie@tobacco.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細則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
1.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
2.關于《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附件1
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電子煙管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涉案電子煙指各級煙草專賣局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查獲的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堿及霧化物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查獲涉案電子煙的價格出具等價格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價格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全國涉案電子煙價格政策制定,承擔涉案電子煙價格監督管理工作。各省級煙草專賣局須成立由價格管理部門牽頭,計劃、專賣、銷售、財務、法規、電子煙管理等有關部門參加的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小組,明確部門權限和職責,負責本省(區、市)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電子煙涉案案件查處中,無法查清實際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各省級煙草專賣局按本細則要求出具價格。
第六條 查獲的電子煙產品零售價格出具:
(一)能查清產品品牌及型號,且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上境內銷售的,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按照查獲時該產品建議零售價格出具。
(二)能查清產品品牌且該品牌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上境內銷售,但無法查清產品型號或該型號不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上境內銷售的,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按照查獲時該品牌上年度的全國平均建議零售價格出具。
(三)其他情形的,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按照查獲時上年度電子煙產品全國平均建議零售價格出具。
第七條 第六條第二、三項所稱“平均建議零售價格”按煙彈、煙具和一次性電子煙三種類型分別加權計算,在一個包裝單元內的煙彈與煙具組合產品按實際煙彈與煙具數量計算。
第八條 查獲的電子煙用煙堿和霧化物,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按照查獲時上年度全國電子煙用煙堿、霧化物的加權平均交易價格出具。
第九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上建立相關數據統計查詢模塊,各省級煙草專賣局以此作為各類價格計算出具的依據。
第十條 涉案煙葉(含再造煙葉和煙梗)、復烤煙葉、煙絲(含末、粒狀)等煙草專賣品的價格出具、收購和銷量價格計算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及《涉案煙草制品價格管理規定》(國煙計〔2021〕9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涉案其他新型煙草制品價格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2021年11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令第750號),明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2022年3月11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發布了《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自2022年10月1日起,電子煙進入常態化監管階段,各級煙草專賣局將全面執行電子煙監管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依法依規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在電子煙案件執法查處工作中,涉案電子煙價格出具等工作直接關系到案件性質和當事人權益。
一、起草過程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電子煙市場和電子煙監管實際情況,國家煙草專賣局認真研究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有關工作。通過開展相關調研,對重點問題反復研究討論、修改完善,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起草了《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為規范涉案電子煙(包括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堿及霧化物等)的價格計算標準和出具方式,明確各級煙草專賣局管理職責等。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