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中國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把以海空和陸空方式經香港聯運轉運的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霧化電子煙、加熱煙、煙油、草本煙等)納入豁免范圍。
6月30日,香港海關在官網上公布《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詳細介紹聯運轉運方案。
以下為全文:
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
一、引言
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士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犯罪,如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兩年;如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0元及監禁七年。
《進出口條例》規定,如另類吸煙產品屬過境物品、航空轉運貨物,或由登記營運人進口的指明聯運轉運貨物,可獲豁免禁止進口的限制。
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海關(下稱“海關”)負責規管“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下稱“計劃”)的登記及監管制度,以處理豁免指明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的事宜。海關將肩負有關違例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的調查及檢控工作。
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實務指引
本指引是根據《進出口條例》第13H條訂立,列明:
a.登記要求和程序;及
b.登記營運人從事指明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時須履行的保安和程序要求。
相關紙本文件亦可在以下地點索取:
香港新界葵涌貨柜碼頭南路63號
葵涌海關大樓9樓
香港海關陸路邊境口岸科
登記及車輛檢查小組
二、另類吸煙產品和指明聯運另類吸煙產品的定義
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2(1)條闡釋了另類吸煙產品的定義。簡而言之,另類吸煙產品是:
a.能夠自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不經點燃而產生氣霧并用作模仿傳統吸煙的器具,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煙壺;
b.用于上述(a)項所描述的器具以產生氣霧的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例如加熱煙支、電子煙油;或
c.以任何物料卷裹并能夠實時用于模仿傳統吸煙的植物材料(煙草和危險藥物除外),即草本煙。
《進出口條例》規定,另類吸煙產品作為“指明聯運轉運貨物”可獲豁免禁止進口的限制。根據《進出口條例》第13A條,指明聯運轉運貨物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物品:
a.由車輛或船只運載進口;及
b.憑全程提單從某個香港以外地方托運往另一個香港以外地方;以及托運出口時以從香港國際機場離開的飛機運載。
《進出口條例》第13I條授權海關關長(下稱“關長”)可在咨詢機場管理局(下稱“機管局”)后藉憲報刊登公告,指明某范圍用作處理指明聯運轉運貨物。指明的范圍包括香港國際機場的西岸碼頭,以及位于超級一號貨站、國泰航空貨運站、亞洲空運中心及速遞中心的部分貨物處理區。
三、登記
誰人須要登記
任何人士如希望獲得指明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的豁免,須事先向關長申請為登記營運人。
申請
任何人士如欲登記有關計劃,應將填妥的表格連同授權書(如適用)和所需文件的影印本,透過以下途徑提交給關長:
a.網上申請 (陸空轉運);或
b.郵寄/親身遞交:
香港新界葵涌貨柜碼頭南路63號
葵涌海關大樓9樓
香港海關陸路邊境口岸科
登記及車輛檢查小組
有關登記流程的詳情,請參閱實務指引。
處理登記申請
海關收到登記申請后,會向申請人發出附有申請編號的確認信。如有需要,海關可發出催辦信,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人如未能在催辦信發出的日期起計30天內回覆或提供所需補充資料或證明文件,相關申請將被視為無效而被拒。海關會就此發出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其申請被拒及被拒原因。
安裝保安裝置
海關在收到已填妥的登記表格及海關要求的所有資料及證明文件后,會于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安裝保安裝置通知書”。申請人隨后可根據海關規定的標準,安排采購保安裝置并安裝在有關車輛/船只上:
適用于業務車輛
a.由海關認可供應商提供的電子鎖及全球定位系統設備;
b.具備錄像功能的閉路電視系統[貨柜內應有照明系統,并安裝至少兩部閉路電視攝像機,以便清楚攝錄貨柜內的所有貨物;另外在貨柜外須安裝兩部閉路電視攝像機,以便清晰看到貨柜門、電子鎖及車牌,供海關實時監控];及
c.貨柜門栓封條[業務車輛的貨柜應採用封閉式設計,唯一入口設于末端并加裝貨柜門栓封條,以確保在不破壞電子鎖和貨柜門栓封條的情況下無法打開貨柜門。]
適用于業務船只
a.海關認可的全球定位系統設備;及
b.閉路電視系統[在船艙內至少安裝兩部閉路電視攝像機,而艙內載有的所有另類吸煙產品必須在閉路電視攝像機的攝錄范圍內]。
進行車輛/船只檢查、試行及簡介會
申請人完成安裝保安裝置后,須以書面通知海關以安排進行車輛/船只檢查,如有需要時會進行試行,以測試所安裝的保安裝置的功能。
申請人亦須出席由海關舉辦的簡介會,以熟悉計劃的保安和程序要求。
批準/拒絕申請
關長審視申請后,會盡快以書面方式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a.其申請獲批準、登記生效日期、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登記號碼,以及登記的業務車輛/船只和司機/船員的資料;或
b.其申請被拒及被拒絕原因。
上訴
申請人在獲通知該項決定或在他知悉該項決定的日期(以較遲的日期為準)起計14天內,可就關長作出的決定,以書面通知形式向政務司司長提出上訴。
登記費用
雖然海關不會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安裝所需保安裝置的費用須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應注意,海關認可的保安裝置供應商可能收取使用保安裝置的服務費。
四、注冊后事宜
撤銷登記/更改資料
登記營運人如欲撤銷登記,應向關長提出書面申請。關長將處理該申請并發出確認信,指明終止登記的日期。
登記營運人的資料如有變更*,應填寫更改資料表格,并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在30天內向海關提交所有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提交更改資料表格可能會導致有關登記被暫時吊銷或取消。
* 登記資料變更包括登記營運人的業務資料、授權人、擬使用的車輛/船只和擬調派的司機/船員的資料。
修理、更換和重新安裝保安裝置
登記營運人有責任確保保安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并運作正常。保安裝置如出現故障,登記營運人應立即向海關報告,并在下一次指明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前妥為修復。如欲修理、更換或重新安裝任何保安裝置(視乎情況而定),登記營運人應通知海關,并與海關預約進行車輛/船只檢查。
定期查核
海關會定期每兩年對登記營運人進行查核,以確保他們達到海關規定的標準,而規定安裝的保安裝置運作正常。登記營運人須提供海關所需的資料以供查核及/或安排業務車輛/船只在海關指定的地點進行檢查。如在查核/檢查期間發現不合規情況,海關可視乎情況暫時吊銷或取消有關登記。
取消/暫時吊銷登記
如果登記營運人違反了《進出口條例》及/或實務指引,又或關長信納該營運人不再適合擔任登記營運人,關長可向登記營運人發出書面通知:
a.由指明日期起取消有關登記,并說明取消登記的原因;或
b.暫時吊銷有關登記,并說明暫時吊銷的原因——
i.吊銷登記的指明期限;或
ii.直至關長信納所施加的條款或條件獲遵從為止。
被暫時吊銷登記的登記營運人,在暫時吊銷期限屆滿或遵從書面通知所指明的條款/條件之前,并不符合在計劃下獲豁免指明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的資格。
上訴
申請人在獲通知該項決定或在他知悉該項決定的日期(以較遲的日期為準)起計14天內,可就關長作出的決定,以書面通知形式向政務司司長提出上訴。
五、指明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的保安和程序指引
根據《進出口條例》,關長獲賦予權力發出實務指引,列出登記營運人的業務車輛或業務船只須符合的規定,以及在移送擬進口的另類吸煙產品至飛機出口前,運輸、儲存及以其他方式處理該等物品須採取的方式。關長可修訂或撤銷任何實務指引。
要符合資格獲得指明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的豁免,登記營運人在經由香港轉運另類吸煙產品時,須遵守下文各段所載的保安和程序指引。
預報貨物資料
就計劃下轉運的每項另類吸煙產品,登記營運人須確保按以下載列的方式向海關提交預報貨物資料和相關文件/資料:
a.就陸空轉運另類吸煙產品而言:
在已登記的業務車輛進入香港前最少2小時,
i.根據《進出口(電子貨物資料)規例》(第60L章),將相關貨物資料提交至道路貨物資料系統;及
b.就海空轉運另類吸煙產品而言:
i.在已登記的業務船只進入香港國際機場西岸碼頭前最少3小時,將相關貨物資料提交至空運貨物清關系統;及
ii.在已登記的業務船只進入香港國際機場西岸碼頭前最少2小時,將相關運輸及裝運文件與資料。
向道路貨物資料系統/空運貨物清關系統申報計劃下轉運的另類吸煙產品貨物數量時,須提供另類吸煙產品的單位數量和包裝件數(紙板箱),而這些資料必須與相關運輸及裝運文件上顯示的資料相符,以便海關核對。
司機/船長亦必須帶備相關貨物文件,尤其是全程提單,以供海關人員在移送過程中因應需要進行查核和核對。
移送過程
在根據聯運轉運安排運送另類吸煙產品之前,登記營運人須確保安裝于業務車輛/船只的保安裝置狀況良好和運作正常,才可開始移送另類吸煙產品。
在移送過程中,安裝于業務車輛/船只的全球定位系統和閉路電視系統須保持開啟,以便海關進行追蹤和監察。閉路電視影像須保留最少30天。另類吸煙產品須按以下方式妥善轉運:
i.就業務車輛而言:把另類吸煙產品儲存于業務車輛的貨柜內,并且不可與其他類型的貨物混合裝載。貨柜須裝有電子鎖和貨柜門栓封條,確保在不破壞電子鎖和貨柜門栓封條的情況下無法打開貨柜門。
ii.就業務船只而言:以符合民航處接受的運輸保安措施標準的方式儲存另類吸煙產品,例如儲存于裝有金屬門連封條的集裝箱內;至于沒有金屬門的集裝箱或已裝板的貨物,則須使用可防拆換的包裝網和封條。
運載另類吸煙產品的業務車輛/船只抵達香港后,須直接前往香港國際機場的指明貨物處理區#。完成卸貨后,須即時把另類吸煙產品移送至貨物轉運區儲存,等待出口。
# 關長根據《進出口條例》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所指明在香港國際機場的貨物處理區。
指定路線
運載另類吸煙產品的業務車輛/船只在進入香港后必須使用指定路線。在有必要偏離指定路線的情況下,例如指定路線發生交通事故,司機/船長須致電24小時熱線 (852) 3106 4510(業務車輛適用)/(852) 2116 4115(業務船只適用)與海關聯絡,請求指示/批準。
海關查核
在移送另類吸煙產品的過程中,海關可隨時對業務車輛/船只運載的另類吸煙產品進行突擊查核。海關亦可隨時對業務車輛/船只進行突擊檢查,以確保須安裝的保安裝置正在使用并且保持正常運作。如在查核/檢查期間發現有違規情況,海關可視乎情況暫時吊銷或取消有關登記。
海關有權取用安裝于業務車輛/船只的閉路電視系統,并會視乎情況查核和抽取相關資料及數據以作實時監察和事后查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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