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陸河縣市民吳先生問:我在電子煙零售戶那里購買了一批電子煙。我能否跨省攜帶這些電子煙產品給老家的朋友呢?
陸河縣局工作人員李向文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的運輸,應當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寄遞、異地攜帶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實行限量管理,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異地限量攜帶的通告》明確,每人每次異地攜帶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實行限量管理,具體通告如下:煙具不得超過6個;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不得超過90個,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不得超過90個,煙液等霧化物及電子煙用煙堿不得超過180ml。
因此,電子煙產品是可以異地攜帶的,但您要遵守相關規定,不能超過限量。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