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細則》《關于電子煙零售點布局和許可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業務應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
為便利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設立、分立、合并、撤銷管理細則》《設立外商投資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審批管理細則》《關于促進電子煙產業法治化規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等規范性文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辦事須知
(一)申請類型。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含重新申領許可證)、變更申請、延續申請以及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補辦申請。
(二)適用范圍。
1.新辦申請。擬在中國境內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向受理機關提出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新辦申請。
重新申領許可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內,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向受理機關重新提出許可證新辦申請:
(1)經營主體發生改變的;
(2)因非客觀原因導致企業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發生改變的,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除外;
企業住所改變的范圍限于同一區(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轄區內,或同一未設區(縣)的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轄區內;
(3)許可范圍發生改變的;
(4)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變更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內,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向受理機關及時提出許可證變更申請:
(1)企業名稱發生改變的;
(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發生改變的;
(3)企業類型發生改變但經營主體未改變的;
(4)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導致企業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發生改變的;
(5)主要出資人,持證人下轄生產工廠、成品倉庫地址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
主要出資人改變不應存在:新增主要出資人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名單、存在行賄行為供應商名單等經營主體,違反電子煙外商投資有關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電子煙監管規定的等情形;
生產工廠地址改變的范圍限于同一區(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轄區內、或同一未設區(縣)的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轄區內;
(6)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延續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
4.停業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持證人需要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業務3個月以上的,應當在停業前提出停業申請。申請停業期限應在許可證的有效期內且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5.恢復營業申請。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持證人應當提前提出恢復營業申請。
6.歇業申請。持證人在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提出歇業申請。
7.補辦申請。有效期內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提出補辦申請。
(三)受理機構和決定機構。
受理機構為申請人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機構為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分支機構直接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業務的應單獨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由其所屬法人單位向該分支機構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四)許可證辦證條件。
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
2.有生產所需技術和設備條件;
3.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
4.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生產企業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應許可。
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申請辦理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除應當具備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交有關電子煙委托經營協議等申請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1.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
2.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或生產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生產經營電子煙、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的;
3.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取消從事電子煙有關生產經營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4.因申請人存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生產經營等行為,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許可證的;
5.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7.申請人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期間的;
8.工藝裝備落后、產品質量不合格、危險化學品管理及環保不達標、存在安全生產風險、具有違法違規等情形的;
9.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五)新辦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及要求。
1.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新辦申請表(見附錄1)。
2.企業設立、分立、合并的批準文件,包括:
(1)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申請人設立、分立、合并的批準文件;
(2)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的有關設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立項批準文件;
(3)涉及擬通過固定資產投資形成新的電子煙產品、或電子煙用煙堿、或霧化物生產能力的,應提交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關于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的批準文件。
3.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分支機構申請許可證的決定文件(申請人為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分支機構提交),包括:
(1)該分支機構所屬法人單位持有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且分支機構申請許可范圍不得超過其所屬法人獲批許可范圍;
(2)決定該分支機構申請許可證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決策機構出具的決定文件。
4.申請人資金資質的相關材料,包括:
(1)申請人投資主體信息表(見附錄2);
(2)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文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申請人的實際控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3)申請人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應提交公司章程;
(4)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誠信守法承諾書(見附錄3);
(5)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等相關材料,包括:①申請人注冊資本、實繳資本、總資產的說明材料;②說明申請人資金狀況的財務報表,需按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報;③申請人關于產品質量安全爭議先行賠付制度及相關準備資金情況說明。
5.生產所需技術和設備條件相關材料,包括:
(1)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等權屬材料或者租賃協議;
(2)生產經營場所周邊環境、基礎設施設備、投資規模等說明;
(3)生產經營場所符合安全生產經營的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合格證件(文件),具體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若申請人被確定為抽查對象還需提交《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若生產經營場所為特殊建設工程需提交《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受理憑證》《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若消防安全合格證件(文件)載明建設工程名稱與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名稱不一致的,還需提交行政機關出具的同址證明;
(4)生產工藝和質量管理材料,包括:主要質量控制點及控制措施的說明材料(需對生產過程、在制品、產品分別說明),實施產品質量檢驗的說明材料(包括檢測指標、檢驗制度及實施情況、產品合格證等),生產過程及產品執行相關標準的說明材料(包括標準名稱和編號、標準宣貫執行的制度和實施情況);
(5)產品質量和安全性相關材料。其中,申請許可范圍含有內銷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的申請人,需提交與申請內銷許可范圍相對應的電子煙產品已通過技術審評的材料;申請許可范圍含有出口的電子煙生產企業的申請人,需提交依法開展出口業務承諾書、與申請出口許可范圍相對應電子煙產品符合出口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說明材料;
(6)企業產能報告及相關資料(品牌持有企業不包含該項),包括:生產能力測算報告(包括主要生產設備和檢測儀器清單,工廠總平面布置圖,工藝設備布置圖,生產人數,勞動生產率,工藝流程,制程/線能力,有效作業率,每條生產線的標準工時信息、線體標準工時(CT)和每小時產出(UPH)等),生產能力匯總表(見附錄4),及其他能夠說明生產能力的相關資料。
6.經辦人的授權證明。申報材料時,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7.合法商標材料和安全生產資質材料,包括:
(1)合法電子煙產品商標材料。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的申請人應提交與申請許可范圍相對應的自有電子煙品牌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文件;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的申請人應提交有關電子煙委托經營協議;
(2)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的申請人應提交符合國家有關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生產、排污、經營、購買、存儲、運輸等要求的資質證件(文件)。
8.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新辦申請材料清單表(見附錄5)。
申請人應對全部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所有申請材料所載信息、數據等內容應完全一致,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公章。申請人在申請其他行政許可時已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且在本次申請許可證時未發生變化的材料,申請人提交未發生變化的書面說明承諾后可不需再次提交。
(六)重新申領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及要求。
申請人在申請其他行政許可時已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且在本次申請重新申領許可證時未發生變化的材料,申請人提交相應材料未發生變化的書面說明承諾后,可不需再次提交,主要針對許可證重新申領對應改變事項提交相關材料:
1.申請人因法定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發生改變的(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除外),應提交新住所產權證等權屬材料或者租賃協議(具體要求見本須知“一、(五)5.(1)”),新住所周邊環境、基礎設施設備、投資規模等說明(具體要求見本須知“一、(五)5.(2)”),新住所符合消防安全的材料(具體要求見本須知“一、(五)5.(3)”),新住所符合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安全資質材料(申請人為電子煙用煙堿企業、霧化物企業還需提交,具體要求見本須知“一、(五)7.(2)”),以及其他申請材料未發生變化的說明承諾。
2.申請人因許可范圍發生改變的,應針對與增加許可范圍相對應的產品類型,提交相應訂單或合同、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說明材料(具體要求見本須知“一、(五)5.(5)”)、產能報告及相關資料(具體要求見本須知“一、(五)5.(6)”)、電子煙產品商標材料(具體要求見本須知“一、(五)7.(1)”),若涉及增加新的生產能力還需提交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申請人擴大生產能力的批準文件(具體要件見本須知“一、(五)2.(3)”),以及其他申請材料未發生變化的說明承諾。
申請人應對全部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所有申請材料所載信息、數據等內容應完全一致,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公章。
(七)變更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及要求。
1.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變更申請表(表格樣式見附錄6)。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文件、身份證件復印件。
3.經辦人的授權證明。申報材料時,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4.申請人已獲得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原件。
5.申請人依具體變更情形,提交變更后合法有效的相關證件、文件、材料,包括:
(1)申請人因名稱發生改變的,應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改變后的企業章程,符合消防安全的材料(具體要求見本須知“一、(五)5.(3)”),符合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安全資質材料(申請人為電子煙用煙堿企業、霧化物企業還需提交,具體要求見本須知“一、(五)7.(2)”);
(2)申請人因企業類型發生改變但經營主體未改變的,應提交改變后的企業章程,企業類型依法合理改變的說明材料;
(3)申請人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導致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發生改變的,應提交行政機關出具的住所同址證明材料;
(4)申請人因主要出資人名稱、排序、出資比例等發生改變的,應提交改變后企業章程,申請人各投資主體信息表(具體要求見本須知“一、(五)4.(1)”),發生改變的主要出資人合法投資申請人的文件和說明材料;
(5)申請人因下轄生產工廠、成品倉庫地址發生改變的,應提交合法使用改變后地址的權屬材料或者租賃協議,若相關改變涉及增加新的生產能力的還需提交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申請人擴大生產能力的批準文件(具體要件見本須知“一、(五)2.(3)”)。
6.申請人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提交相關說明材料;若未發生改變的,應提交未發生變化的承諾說明。包括:工商登記信息、資金資產狀況、主要設施設備和技術條件、生產能力等變化情況。
申請人應對全部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所有申請材料所載信息、數據等內容應完全一致,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公章。
(八)延續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及要求。
1.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延續申請表(表格樣式見附錄7)。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文件、身份證件復印件。
3.經辦人的授權證明。申報材料時,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4.申請人已獲得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原件。
5.申請人不存在不予延續情形的承諾書。
6.申請人生產經營相關條件或能力發生變化的,應提交相關說明材料;若未發生改變的,應提交未發生變化的承諾說明。包括:工商登記信息,資金資產狀況,主要設施設備和技術條件,生產能力,消防安全合格證件(文件),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生產、存儲、排污資質等變化情況。
申請人應對全部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所有申請材料所載信息、數據等內容應完全一致,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公章。
(九)辦理其他類型申請所需材料及要求。
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辦理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補辦(許可證)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持證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停業、恢復營業、歇業、補辦申請表(表格樣式見附錄8)。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文件、身份證件復印件。
3.經辦人的授權證明。申報材料時,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4.與申請事項相關的資料和材料。
申請人應對全部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所有申請材料所載信息、數據等內容應完全一致,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公章。
(十)辦理時限。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需要進行聽證、實地核查、評審、檢驗、檢測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并將相關事項及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如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相關理由及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因涉嫌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務等已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國家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中止辦理相關申請。
(十一)文書送達方式。
辦理過程中制作的送達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延長審批期限告知書和許可決定等文書通過直接送達、電子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
(十二)申請途徑。
申請人可以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辦理窗口現場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政務服務行政許可網上辦理平臺(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線上申請。現場申請相關的辦公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見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政務服務行政許可網上辦理平臺“我要查”欄目。申請人辦理許可證新辦(含重新申領)、許可證變更、許可證延續,建議于每月1-10日集中提交相關申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公章。現場申請,需提交紙質版申請材料1份。線上申請,需提交申請材料的掃描件。
二、申請變更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辦事須知
(一)許可證種類及適用對象。
電子煙批發企業需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許可范圍應包括電子煙批發業務。適用對象:在中國境內擬從事電子煙批發業務的企業。
(二)受理機構和決定機構。
受理機構為申請人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機構為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三)辦證條件。
已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且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四)申請材料。
申請變更、延續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電子煙批發業務,需要下列材料:
1.申請表(表格樣式見附錄9);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文件、身份證件復印件;
3.經辦人的授權證明。申報材料時,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4.與申請事項相關的資料和材料。
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批發企業,辦理停業、恢復營業、歇業、補辦類型申請的,需要下列材料:
1.申請表(表格樣式見附錄10);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文件、身份證件復印件;
3.經辦人的授權證明。申報材料時,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4.與申請事項相關的資料和材料。
(五)申請途徑。
申請人可以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辦理窗口現場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政務服務行政許可網上辦理平臺(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線上申請。現場申請相關的辦公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見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政務服務行政許可網上辦理平臺“我要查”欄目。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公章。現場申請,需提交紙質版申請材料1份。線上申請,需提交申請材料的掃描件。
三、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事須知
(一)許可證種類及適用對象。
電子煙零售市場主體需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者變更許可范圍。適用對象:在中國境內從事電子煙(包括煙彈、電子煙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連鎖企業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受理機構和決定機構。
申請人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地市級、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三)辦證條件。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經營電子煙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2.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3.符合當地電子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4.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1.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2)未領取營業執照的;
(3)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4)報送信息存在虛報材料等不誠信行為未滿一年的;
(5)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6)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7)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8)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的;
(9)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10)曾因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或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11)因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煙或不按要求在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交易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12)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
2.經營場所方面:
(1)經營場所不固定的;
(2)經營場所與自然人的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電子煙的;
(4)經營場所位于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和幼兒園周圍;
(5)位于黨政機關、醫院內部的;
(6)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仍在有效期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在同一經營場所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電子煙的經營場所。
3.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電子煙的;
(2)通過互聯網銷售電子煙的;
(3)主營業務與電子煙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
(4)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的。
為穩定電子煙零售市場秩序,保持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暫不受理已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市場主體申請增加電子煙零售許可范圍,暫不受理已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市場主體申請增加卷煙零售許可范圍。如有調整,將另行通知。
(四)申請材料。
申請新辦、延續、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需要下列材料:
1.申請表(表格樣式見附錄11);
2.營業執照;
3.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4.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需要與變更事項相關的材料。
辦理新辦、延續、變更以外的其他類型申請,需要核查下列材料:
1.申請表(表格樣式見附錄12);
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申請途徑。
申請人可以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辦理窗口現場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服務行政許可網上辦理平臺(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線上申請。現場申請相關的辦公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見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服務行政許可網上辦理平臺“我要查”欄目。
四、本須知自2024年2月4日起執行。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