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1日,國家煙草專賣局修訂印發了《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
修訂后的《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包括總則、電子煙生產環節物流管理、電子煙批發環節物流管理、電子煙進出口環節物流管理、監督檢查和附則共六章三十二條,主要內容為:
一是明確了電子煙物流管理的適用對象;二是明確了電子煙生產經營各環節倉儲、運輸(配送)及發到貨規范;三是明確了電子煙批發企業物流管理總體原則、物流節點設置、物流運行模式、配送車輛配置以及相關物流服務商資質等有關要求;四是明確了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子煙物流的監督檢查方式。
全文如下:
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電子煙物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6號)、《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對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以及電子煙用煙堿原料等的倉儲、分揀、運輸及配送等的管理。
第三條??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原料銷售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含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及相關服務供應商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建立相對固定的物流節點,嚴格規范倉儲、分揀、運輸和配送等業務,依托電子煙相關信息系統,做好數據信息的采集、維護、上傳等工作,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
第四條??建立健全管理規范、安全可控、服務高效、平穩有序的電子煙物流體系,推動電子煙物流相關規劃、標準制訂和新技術手段應用,促進電子煙物流順暢規范。
第二章??電子煙生產環節物流管理
第五條??運輸電子煙用煙堿原料適用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有關規定。電子煙用煙堿原料銷售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申辦、使用煙草專賣品準運證。
第六條??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在內銷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發貨時以及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在進口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發貨時應當根據在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簽訂的交易合同(包括訂單,下同)內容在交易平臺上生成相關物流單證。
電子煙生產企業在內銷電子煙產品出庫時應當掃碼登記,建立產品二維碼與交易合同的關聯關系。
第七條??運輸內銷電子煙產品及內銷或進口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的,應當隨附物流單證,運輸貨物的信息應當與物流單證、煙草專賣許可證登記的相應信息以及交易平臺注冊信息保持一致。倉庫發生變更的,應經倉庫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及時在交易平臺上維護相關信息。
貨物抵達目的地后,收貨方應當根據交易合同和發貨方的發貨信息,檢查物流單證是否齊全、貨物與物流單證是否一致,并在交易平臺及時填寫到貨信息。
內銷電子煙產品入庫應當掃碼登記。
第三章??電子煙批發環節物流管理
第八條??電子煙批發企業(含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應當遵循規則透明、路徑清晰、節點明確、運轉順暢的要求,合理規劃物流體系,嚴格控制物流費用,實現電子煙產品倉儲、分揀、配送等全流程高效節約運行。
第九條??電子煙批發企業(含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應當在屬地區域內指定一個或多個電子煙產品倉儲分揀中心,負責電子煙產品的集中倉儲、訂單分揀、中轉運輸及配送服務。
第十條??電子煙批發企業(含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應當自主負責電子煙產品倉儲業務,建設電子煙產品倉儲分揀中心應當優先選擇對現有物流配送中心進行適當改造。現有物流配送中心不具備改造條件或其場地不能滿足電子煙產品物流運行需求的,應當選擇本企業現有富余物流資源進行改造。現有物流資源不能滿足電子煙產品物流運行需求的,可租用其他物流資源。
第十一條??內銷電子煙產品抵達倉儲分揀中心后,電子煙批發企業應當根據交易合同和發貨生產企業的發貨信息,檢查物流單證是否齊全、貨物與物流單證是否一致,并在交易平臺及時填寫到貨信息。
電子煙產品入庫應當掃碼登記。
第十二條??電子煙批發企業(含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應當自主負責電子煙產品分揀業務,根據電子煙產品種類和包裝特點,設置相應分揀場地,確需配置設備的,應當優先利用閑置設備資源。
第十三條??電子煙批發企業(含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在產品出庫分揀時應當掃碼登記,建立產品二維碼與零售訂單的關聯關系,并及時在電子煙二維碼追溯系統上傳相關信息。
電子煙批發企業(含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可自主或者采購物流服務進行電子煙產品配送。配送時應當隨附零售訂單,配送貨物的信息應當與零售訂單、煙草專賣許可證登記相應信息及交易平臺注冊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電子煙產品抵達電子煙零售點后,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應當根據零售訂單,檢查電子煙產品與零售訂單是否一致,并進行電子煙產品收貨確認。
第四章??電子煙進出口環節物流管理
第十五條??進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清關后至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指定倉庫的運輸,由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在交易平臺上備案。
第十六條??運輸出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前,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交易平臺上備案。未按要求及時備案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電子煙物流服務供應商不得提供旨在繞開境內外監管體系的服務。
第十七條??在境內運輸過程中,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和相關服務供應商不得非法銷售出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在線監控、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相關信息的采集、維護、上傳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未按要求維護相關信息或者信息不一致的,相關企業或者物流服務供應商不得運輸。
第十九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貨物運輸、配送的,發貨方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傳至交易平臺。
第二十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運輸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和電子煙用煙堿原料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原料銷售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含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及相關服務供應商應當配合物流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拒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鼓勵單位或個人對電子煙運輸等物流活動進行社會監督,可通過12313煙草市場監管服務熱線進行投訴舉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有關程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細則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分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電子煙用煙堿原料的儲存,應按照煙草專賣品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電子煙用煙堿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存放電子煙產品、霧化物的倉庫相互之間或與其他產品倉庫之間應當有物理隔離,保持干燥、通風、避光、清潔、無異味等。電子煙產品、霧化物應當離地、離墻碼放,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存。
第二十五條??運輸或配送工具應當干燥、清潔、無異味。運輸或配送過程中,運輸或配送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潮、防曝曬、防擠壓、防劇烈振動等條件,并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物品混運。
第二十六條??采購物流服務進行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電子煙用煙堿原料運輸或配送的,應當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物流服務供應商,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向物流服務供應商明示承運或者提供服務的產品對象,并明確物流服務供應商的責任。
電子煙批發企業(含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采購物流服務進行電子煙產品配送的,應當同時遵守采購管理、廉潔自律等相關規定。選擇的物流服務供應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具有相應經營范圍,具備承接相應業務所須具備的資質。
第二十七條 ?電子煙用煙堿原料是指無法用于卷煙生產,可用于生產電子煙用煙堿的煙葉、煙絲(含絲、末、粒狀,下同)、煙梗等。
第二十八條 ?電子煙用煙堿原料銷售企業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卷煙工業企業、商業企業、打葉復烤企業等,其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許可范圍應當包括:無法用于卷煙生產,可用于生產電子煙用煙堿的煙葉、煙絲、煙梗等銷售,或者煙葉銷售等。
第二十九條??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是指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且許可范圍包含進口電子煙用煙堿、霧化物、電子煙產品經營或批發業務的企業。
第三十條??本細則所稱物流單證需要發貨方根據在交易平臺簽訂的交易合同內容在交易平臺上生成,一份交易合同可分解為多份物流單證。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2日印發的《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和電子煙交易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國煙辦〔2022〕77號)中的《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同時廢止。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