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前鋒報》報道,在“防止煙草走私:面臨的諸多挑戰”研討會上,越南司法部民事法律與經濟法律司副司長黎戴海(Lê ??i H?i)詳細闡述了關于新型煙草的《第173號/2024/QH15號決議》在實施過程中,各職能部門所面臨的法律困難,并提出了一些建議。
目前,《煙草危害防治法》以及相關法規主要聚焦于傳統卷煙,對新型煙草產品的定義尚不明確。盡管禁止生產、經營、進口、代理、運輸、使用新型煙草的禁令將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但如果僅僅依賴上述決議,執法機構在執行中將面臨極大困難。
為了執行這項決議,需要出臺相應的指導性文件,明確電子煙和加熱煙草的定義與區別。加熱煙草并不是電子煙,它是成品煙草,需要使用電子設備加熱而非點燃,吸用后卷煙保持完整。而電子煙則是依靠電子設備蒸發煙油,形成氣霧供吸用。當前市面上存在多種形態各異的電子煙產品。越南國會的社會委員會和文化教育委員會曾發現,在一些學校中,商販將形似果汁盒的電子煙銷售給學生,對這些產品的識別有困難。
司法部認為,應在法律文本中修訂和擴展這些定義,以涵蓋目前市面上的新型煙草產品,確保法律的完整和全面管理。根據法律法規的制定程序,起草機構需要評估政策對不同主體的影響。以《第173號決議》為例,若禁止新型煙草的生產和銷售,起草方需說明此政策將對相關方帶來怎樣的直接和間接影響。
之前,越南的投資法規已將煙草生產列為受條件限制的行業,尚未完全禁止。
司法部建議在《煙草危害防治法》以及67號/2013年法令中補充對電子煙和加熱煙草的定義,以保證法律一致性和管理的全面性。起草機構需向政府報告各不同意見及預測后果,以便在發布處罰規定前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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