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時期及解放戰爭時期,政府根據新的形勢,真正了解和評析了當時的煙稅制度。解放區的財經工作者,為增加稅收,同時對敵偽開展經濟斗爭,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革命形勢發展需要,對煙類稅收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法規。
1940年5月,晉綏革命根據地山西省政府制定了煙酒牌照稅,規定對制產各種煙類并整賣者征稅:每季制產煙類價格總值在5萬元以上者,每季納稅2000元;每季制產煙類價格總值在3萬元以上者,每季納稅1500元;每季制產煙類價格總值在1萬元以上者,每季納稅400元。此外,對經營煙類業務躉賣批發者,分三級,每季納稅為30~150元;對煙類零賣營業,其牌照稅分四級,每季納稅4~20元。同時,還制定了貨物出入過境稅。稅率的設計是這樣的:由敵占區輸入100%;輸往敵占區5%;由非敵占區輸入50%;輸往非敵占區5%;由敵占區過境到非敵占區應征率100%,退還率100%;由非敵占區過境到敵占區應稅率50%,返還率45%;自產自用免稅額10小匣。
1943年7月,《晉西北行政公署修正稅務稽征暫行條例》規定,為保護根據地生產,抵制敵貨傾銷,為煙草類稅收進行調整。
革命根據地對煙類產品的這些稅收政策,雖然征收數額較少,但對于抑制私商投機倒賣牟取暴利,以及調節生產和消費,增加財政收入,支援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都產生了很好的效果。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