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戰爭時期,各解放區處于分散狀態,情況又不同,對煙類產品的征稅上有很大的差別。新中國成立后,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烤煙種植面積逐年擴大,并開辟了新煙區,促進了卷煙工業的發展。根據當地的形勢,對煙類產品的征稅制度進行統一規定。新中國成立以來,煙稅制度的演進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49~1957年。解放初期,連年戰爭給經濟帶來了嚴重破壞,穩定物價、安定社會秩序、解決財政支出急需的任務便落到了稅收身上。這一階段又分為貨物稅和貨物稅商品流通稅并行兩個時期。
(一)貨物稅時期。為了使稅制適應當時經濟恢復和發展的需要,1949年11月召開了首屆全國稅務會議,制定了《貨物稅暫行條例》,條例對煙類產品工業環節稅收制度重新作了規定,凡是從事產制、購運和進口卷煙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貨物稅的納稅人。納稅單位包括公營企業、合作社、外貿企業、私營企業等。當時將卷煙分為紙煙(包括機制、半機制、手工制紙煙)和雪茄煙兩種,其中紙煙作為限制生產的高稅率產品,按市場批價或廠價分甲、乙、丙、丁四級核稅,其分級計稅標準由中央稅務總局公告實施。其稅率為:機制、半機制甲級紙煙為120%,手工制乙、丙、丁級紙煙分別為110%、100%、90%;雪茄煙為100%。
為了限制進口紙煙,對國外輸入的紙煙,按甲級煙稅率(120%)征稅。從當時稅收的負擔情況來看,煙類產品適用高稅率,實行從價征稅辦法,應納稅金不包含在價格之內,即實行價外征收制。卷煙的應稅貨物完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一是如廠商有公告的牌價,在市場上公開出售,則稅務機關審查認可后可依當日牌價計征貨物稅;二是政府卷煙采取統購統銷的,以統銷或統購價格核征稅款;三是在無準確牌價的情況下,可以先計算組成計稅價格。如果沒有卷煙市場批價可依據,也可以根據廠商自報批價核稅或參照鄰區及當時同類貨物批價評定。為了限制私商粗制濫造,1952年2月,稅務總局規定了卷煙核稅的最低價格標準,當時每箱卷煙最低價格標準為160萬元,全國統一執行,1952年7月稅務總局又將標準調低為每箱150萬元。
貨物稅時期還規定,凡是已納貨物稅的卷煙產品,行銷全國,不得對該貨物重復征稅。由于卷煙是高稅率產品,也是財政的一大來源,當時曾對卷煙企業實行駐廠征收制度。?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