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貨物稅與商品流通稅并行時期。1953年,經當時財經委員會報政務院批準,發出了《關于稅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這次修正有幾項重大變動:
(1)卷煙作為原貨物稅的重點品目,又是由國家全部控制的產品,劃分為征收商品流通稅,稅率也適當調整,甲乙丙丁級卷煙稅率分別為66%、64%、62%、60%。實行貨物稅時期,以市場價格為主,到了商貨二稅并行時期,則變為以國營批價為主了。當時規定,凡是本國產制內銷或從國外進口的卷煙,以產地國營商業機構批發牌價計稅,出口卷煙按離岸價格計稅。雪茄煙和煙絲一律按國營公司批發牌價核稅。無國營公司批發牌價者,需采用當地市場批發價核稅。1953年下半年開始,為了貫徹“公私營企業分別對待,繁簡不同”的政策,對由中央各主管部門或各省(市)財委核定調撥價格的產品,如果按照統一調撥計劃調撥給國營工、商部門和國家使用部門,或者經計委批準按調撥價格撥售給公私合營企業的,可以調撥價格計稅;如果售與私營企業,或者由私營企業生產并售與除國家工業部門和國家使用部門以外的部門、單位,仍以批發牌價計稅。這個規定使得同一種產品,從銷售來講,由于稅率是同一的,私營企業以批發價格計稅,稅負重,而國營企業以調撥價格計稅,稅負輕;從購入來講,國營企業購入價格低,私營企業購入價格高,導致產品成本水平的不同,起到了限制私營工商業、發展壯大國營經濟的作用。
(2)雪茄煙繼續征收貨物稅,但改進了計稅依據,將原來按完稅價格改為按國營商業批發牌價——貨物的實際售價計征貨物稅,即將原來完稅價格不包含稅款計稅改為商業批發牌價包含稅款計稅,由價外稅改為價內稅。把不與銷售價格相聯系的從價計稅改為以銷售價格為依據的從價計稅,使貨物稅具有了后來銷售稅的特征。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