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0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張某為自己吸食、收藏或饋贈親友,多次從瑞士網站和境外網友處訂購雪茄,并以拆分包裹、更改國內收貨地址的方式,通過個人郵寄渠道進境,并委托謝某在境內其他地方代為收取境外包裹并轉寄至張某提供的地址。
經海關計核,被告人張某通過此種方式走私雪茄所涉及的偷逃稅款數額為人民幣223379.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伙同他人將涉案雪茄通過郵寄渠道走私進境,偷逃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綜合考慮張某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判處張某緩刑,并處罰金。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李小梅:
在本案中,張某從境外購買的雪茄主要是為了自己吸食或饋贈親屬,并沒有在國內進行銷售牟利,為何也會涉嫌走私犯罪?這其中的答案就是張某購買的雪茄并不符合個人物品的性質,不能用個人物品的方式申報進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因此,對于個人物品應滿足“自用”、“合理數量”的條件。在本案中,雖然張某從境外購買雪茄的行為符合自用的條件,但卻不符合“合理數量”的條件,不符合個人物品的條件,如其是以個人物品申報進境,涉嫌“偽報貿易方式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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