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某地消費者李先生在一家煙酒店購買了1箱名酒和4條卷煙,通過手機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了2萬余元,煙酒店向該消費者開具了收據并加蓋了印章。
事后,消費者李先生認定自己購買的酒和煙都不是正品,于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向法院申請對所購酒和煙進行進一步鑒定。
法院委托有關單位對煙酒進行了鑒定,結果均為假冒偽劣產品,隨后判決煙酒店退還購酒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退還購煙款并支付價款三倍的賠償金。
都是假冒偽劣產品,為什么法院分別對煙和酒判決了不同標準的賠償金?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食品工業基本術語》(GB/T15091-94)對食品的定義為:可供人類食用或飲用的物質,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煙草或只作藥品用的物質。
煙草制品不屬于食品,因此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的規定。
卷煙作為生活消費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消費者平時若懷疑購買到了假煙,經過相關部門鑒定后確認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的,有權向售賣假煙的商家提出退款并且支付所售煙草制品價款三倍的賠償要求。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