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云南省內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除簡易案件外,均適用案件集體討論制度。而每年一般案件數量上千起,如此大量的案件審理工作中每一起案件均使用集體討論,且要符合集體討論的程序合法性原則,對于一些專賣執法人員及機關負責人而言工作量是巨大的。為此本文試從法律適用角度探討關于“案情重大、復雜的認定標準”,力求為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提供參考依據。
一、問題由來
根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當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據此規定云南省煙草專賣行政處罰類案件,除簡易案件外均適用了《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為此造成了繁重的案件審理、卷宗制作工作。
二、法律依據
(一)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重大行政處罰事項的規定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11月9日)第六條的規定:“本辦法規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中的行政處罰事項包括:(一)以政府名義作出的事項;(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項;(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對公民處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到上述金額的事項;(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行政執法機關認為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事項。”
(二)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關于聽證事項的規定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一)一萬元以上的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或者違法煙草專賣品;(三)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四)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調整和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煙草專賣品的聽證數額標準,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施行。”
關于該條第二項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或者違法煙草專賣品中“較大數額”的理解,可結合《云南省行政處罰程序規范》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產和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聽證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聽證申請的行政處罰機關名稱、地址等內容。
本條第一款所稱較大數額,是指對公民為1000元以上、個體工商戶為1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3萬元以上。”
因此可將《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或者違法煙草專賣品”理解為對公民沒收為1000元以上、個體工商戶沒收為1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收為3萬元以上的情形需要進行聽證。
(三)影響當事人重大權利的事項合集
因此綜合《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云南省行政處罰程序規范》對于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中相關重大權利的規定,可將《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認定為以下幾類:
1、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
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3、對公民處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萬元以上罰款;
4、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或者違法煙草專賣品,其中“較大數額”指對公民為1000元以上、個體工商戶為1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3萬元以上。
三、解決路徑
在使用集體討論適用案件類型上,可綜合《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云南省行政處罰程序規范》,判斷對于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中相關重大權利的規定事項。
對于行政處罰案件中涉及到以下四種事項的再行適用集體討論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3、對公民處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萬元以上罰款;4、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或者違法煙草專賣品,其中“較大數額”指對公民為1000元以上、個體工商戶為1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3萬元以上。
如此,即達到了維護當事人重大權利的目的,同時也大幅度減少了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中不必要的行政程序,提高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