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管理,規范煙草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南漳縣轄區市場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范圍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經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應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尊重歷史的原則,并綜合考慮轄區內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控煙履約、助力文明城市創建等因素。
第二章 禁止性設置規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申請人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未領取營業執照的;
8.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等)或者個體工商戶。但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為主要經營范圍且煙草零售業態為娛樂服務類的賓館、酒店等企業以及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國有企業,按照國家關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要求,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為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除外。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4.經營場所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
5.同一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該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三)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四)特殊區域方面
1.幼兒園、中小學校內及出入口周圍50米距離范圍內的;
2.已被政府納入征收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行政許可的區域;
3.黨政機關內部、無煙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等政府、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經營煙草制品的區域,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吸煙的公共區域。
(五)不符合本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相關規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情形的。
第三章 合理布局規定
第六條 零售點按照滿足市場需求、方便人民群眾、規范市場秩序、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進行布局。
(一)下列區域按照距離限制的方式設置零售點:
1.城區街道及小巷零售點間距不低于50米;
2.鄉鎮街道零售點間距不低于80米;
3.國道、省道公路沿線同側零售點間距不低于100米,國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間隔距離設置零售點;
4.鄉道、村道公路沿線零售點間距不低于100米。
(二)下列區域按照小區域總量限制的方式設置零售點:
1.客運汽車車站內的候車大廳內部可設置1個零售點,車站經營場所具備可內外同時經營條件的,則需同時達到內部總量限制和外圍區域距離限制條件;
2.工礦企業、養老院、駕校訓練場等相對封閉以滿足本區域內人群消費的特殊場所,可設置1個零售點;
3.農村行政村(自然村)按居住人口布局零售點,每村人口在300人以下的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3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以此類推,原則上保證每個行政村(自然村)設1個零售點;
4.星級賓館、酒店不受間隔距離限制,每個賓館、酒店可設置1個零售點。
(三)下列區域按照總量+距離限制的方式設置零售點:
1.各類綜合商品批發市場、專業市場和集貿市場內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固定門面(攤位)戶數的1%,但數量應控制在10戶以內,所設零售點相互間距不低于100米;此類市場零售戶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處街道布局規定執行;
2.經當地政府規劃的農貿市場、貨物集散中心、物流園區內,零售點總量限制在該市場內商鋪總數的1%以內,且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100米,經營場所對外經營的,按該區域距離限制標準設置零售點;具備可內外同時經營條件的,則需同時達到內部總量限制和外圍區域距離限制條件;
3.涵蓋購物、文化娛樂、餐飲等商業綜合體內部,零售點總量限制在2個以內,且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100米,經營場所對外經營的,按該區域距離限制規定設置零售點;具備可內外同時經營條件的,則需同時達到內部總量限制和外圍區域距離限制條件;
4.居民小區分為封閉式小區和開放式小區。封閉式居民小區是指有圍墻或者是樓房將小區與小區外部隔離的,其他的為開放式居民小區。封閉式居民小區內,零售點總量不超過2個,且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100米,經營場所對外經營的,按該區域距離限制規定設置零售點;具備可內外同時經營條件的,則需同時達到內部總量限制和內外圍區域距離限制條件。開放式居民小區內每棟零售點數量不超過1個,且按照街道間隔距離設置。
上述按照總量限制的方式設置零售點的區域達到零售點核定數量上限后,應當按照“先出后進、退一進一”和行政許可受理在先的原則實行控量循環。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屬于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情形的,不受間距和數量限制,但其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須具備煙草制品經營陳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證”設置零售點:
(一)因繼承、家庭成員之間變更、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許可證持證主體改變企業類型等,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
(二)規模較大的(連鎖門店總數在10家以上)品牌化連鎖便利店;
(三)實際經營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賓館、酒店、娛樂服務場所內(有獨立的柜臺、貨架或用于陳列煙草制品的專門區域);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可以設立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數量、間距方面給予適當放寬:
(一)持有軍隊、政府及其機關部門頒發、開具的合法有效證件、證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自主守法經營的社會弱勢群體、優撫對象等特殊群體,如自謀職業的退役軍人、殘疾人、烈士家屬,在適用本規定第五條第五項、第六條時可以給予適當放寬。本人不再經營的,該零售點不再適用此項規定。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三)本規定實施前設立或因客觀情形變化產生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的持證零售戶,主動歇業后六個月內搬遷至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原持證人在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規定中有關用語含義及相關說明:
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域相獨立,消費者進出無限制的區域,不包含住宅、公寓、辦公寫字樓等場所的地下室、儲藏室及二樓以上區域。
固定經營場所,是指有準確的門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經營場所形成封閉且不可移動空間,不包含流動攤點、售貨車、臨時棚舍、倉儲場所等,并具備基本的經營設施。
幼兒園、中小學校出入口周圍,是指自幼兒園、中學、小學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離的區域。
間距,是指從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零售點的經營場所營業大門中心兩個零售點之間,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無障礙最短距離,具體見《南漳縣煙草制品零售點現場測量規定》(附件)。需進行間距測量時,申請人和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應當共同確認。
實際經營面積,是指為商品銷售、餐飲住宿、娛樂活動等經營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積,不包括倉儲、辦公等輔助公共服務場所及設施。
第十條 本規定中“以上”“以內”“不低于”“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十一條 申請人存放煙草制品的儲藏室、倉庫與經營門店相分離的,視為經營場所的附屬倉庫,有義務接受煙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對本規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本規定第三章有關合理布局規定調整的影響;有效期屆滿的持證人辦理延續申請,不受本規定第三章有關合理布局規定調整的影響,但屬于本規定第二章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或不符合法定延續條件的,不予延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南漳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2020年9月10日施行的《南漳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同時廢止。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