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蕪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保護煙草制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7號令)及《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煙法〔2020〕205號)和《安徽省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指導意見》(皖煙專〔2021〕4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蕪湖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蕪湖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設置,具體包括無為市、南陵縣、灣沚區、繁昌區、鳩江區、弋江區、鏡湖區,本規劃由蕪湖市煙草專賣局制定,所屬各縣級煙草專賣局負責實施。
第三條 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是指經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本規劃所指合理化布局是指在一定區域和市場范圍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轄區內行政許可資源配置對零售點進行布局。
第四條 零售點的設置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宗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綜合考慮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和現有零售點布局等情況,采用間距調控和總量調控兩種方式。
第二章 合理布局標準
第五條 通過零售點之間的空間距離調控數量的布局方式,適用于公路沿線、集鎮街道等可直接測量空間距離的地域。
(一)城市街道:市政府(不包含縣級市)所在地市區范圍內的街道,零售點間距在30米以上;
(二)集鎮街道:縣(包含縣級市)、鄉鎮政府、集市所在地的街道,零售點間距在50米以上;
(三)公路沿線:縣級以上非封閉型公路,沿線零售點間距在500米以上。
第六條 通過對某一特定區域(場所)調控零售點總量的布局方式,適用于相對封閉、對內經營,定位明確、功能性突出的區域。
(一)城區封閉式居民小區內部(不包括一層沿街朝外經營的門面)每100戶設1個零售點,但總數最多不超過10個;
(二)農村100戶以下的自然村設一個零售點,每超過100戶增設一個零售點,最多不超過10個,對于沒有零售點的自然村,原則上不強行設置;
(三)軍事單位、高速公路服務區、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全封閉機構,每個單位設置1 個零售點;
(四)商業辦公樓,按一幢一證配置零售點,原則上在一樓經營;
(五)相對獨立且封閉,以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賓館、酒店、度假村、游樂場等娛樂場所,按地址只設置1個零售點;
(六)各類城市綜合體、中央商務區、綜合性市場、專業市場和集貿市場內設置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門面總數或固定攤位戶數的5%,總數最多不超過10個,內部零售點布局不受間距限制;
(七)規模在300人以上的大專院校、大型廠礦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超過10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但總數最多不超過5個;
(八)旅游風景區、飛機場、火車(高鐵)站、汽車站、輪渡碼頭對內經營的卷煙零售點,最多不超過10個。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間距限制減少至10米以上:
(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中小學、幼兒園改(擴)建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明顯可視的三級以上殘疾人(精神殘疾、智力殘疾、盲人、又聾又啞的殘疾人除外),憑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證,首次辦證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軍人、烈士家屬、扶貧對象或享受低保待遇,持有證件(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出具有效證明材料),首次辦證的;
(四)商場、超市、賣場、賓館、酒店、娛樂等場所,在城市經營面積500平方米以上,鄉鎮經營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
(五)全國門店總數在50家以上且經營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連鎖便利店、超市。
上述第(二)(三)項申請人只可享受一次辦理零售許可證的優惠政策,且只限本人經營。
第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1、經營化工、燃油、油漆、鞭炮、農藥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商品的經營場所(不存在安全隱患的除外);
2、經營場所地處化工、爆炸物品倉庫等重點防火單位或安全區域范圍內的;
3、森林保護區、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國家明令禁帶火種的區域內;
4、人員密集、相對封閉的公共場所如網吧、影院等。
(二)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情形:
1、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樓陽臺、地下室、儲藏室、流動攤點(車、棚)、活動板房以及其他臨時建筑物等作為對外營業窗口的;
2、違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規劃已標示待拆遷建筑。
(三)位于學校、幼兒園周邊的情形:
1、距中小學、幼兒園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離50米范圍內的;
2、托兒所、兒童游樂園等以青少年為主的活動場所內部經營的;
(四)市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命令禁止經營卷煙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發證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規劃所稱“間距”是指擬申請零售點與其周邊最近零售點之間按照進出經營場所通道(含對外經營窗口)兩個門中心點之間的最近通行距離。
可通行距離測量以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正常行走為前提,若遇道路封閉、隔離帶、人行道、轉盤等,按照符合交通規則的最短通行路線進行測量。
申請人申請辦理許可證的經營場所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應當同時達到所在區域零售點間距標準。
第十條 本規劃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劃由蕪湖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蕪湖市煙草專賣局負責對所轄各縣級煙草專賣局執行本規定的具體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內”包含本數。
第十四條 本規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蕪湖市市區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蕪市煙專〔2017〕5號)《蕪湖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新辦申請負面清單》(蕪市煙專〔201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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