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計〔2021〕93號
各省級局(公司):
現將修訂后的《涉案煙草制品價格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煙草專賣局
2021年6月15日
(主動公開)
涉案煙草制品價格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涉案煙草制品價格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涉案煙草制品包括:各級煙草專賣局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查獲的真品、假冒、偽劣卷煙、雪茄煙、煙絲和復烤煙葉。
第三條國家煙草專賣局價格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全國涉案煙草制品價格管理工作。各省級煙草專賣局須成立由價格管理部門牽頭,計劃、專賣、銷售、財務、法規等有關部門參加的涉案煙草制品價格管理小組,負責本省(區、市)涉案煙草制品價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案煙草制品的價格出具
第四條在卷煙涉案案件查處中,無法查清實際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各省級煙草專賣局按以下標準出具零售價格:
(一)有明顯品牌及規格標識,且在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局價格目錄內的,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按照該品牌規格本省(區、市)建議零售價格出具。
(二)有明顯品牌及規格標識,在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局價格目錄之外、但在全國價格目錄內的,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按照該品牌規格全國建議零售價格出具。
(三)有明顯品牌標識且該品牌在全國價格目錄內,但無法查清規格或該規格不在全國價格目錄內的,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在該品牌上一年度本省(區、市)平均批發價格的基礎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價格;若該品牌不在本省(區、市)價格目錄內,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在該品牌上一年度全國平均批發價格的基礎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價格。
(四)有明顯品牌標識且該品牌在全國價格目錄之外的,或無明顯品牌標識的,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在上一年度本省(區、市)在銷品牌規格的平均批發價格的基礎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價格。
第五條涉案散支卷煙價格出具應按每標準條200支折算。
第六條涉案有包裝的煙絲產品價格出具,參照卷煙執行。復烤煙葉和其他煙絲價格出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涉案煙草制品的收購、拍賣和銷售價格
第七條經有關煙草質檢單位鑒定為真品,須依法收購的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商業企業收購價格(含稅)按其全國統一批發價格的70%計算。
第八條須依法收購的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如果有包裝破損、擠壓變形等情況,可以酌情降低收購價格,但不得低于全國統一批發價格的50%。
第九條涉案復烤煙葉和其他煙絲的收購價格按本規定第六條出具價格的70%計算。
第十條涉案煙草制品的拍賣保留價,由煙草質檢單位、有關煙草專賣局和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商業企業依法收購、拍得的涉案真品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須按全國統一批發價格銷售。如有包裝破損、擠壓變形或滯銷等情況,可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有關規定確定銷售價格。
第四章管理監督
第十二條各省級煙草專賣局要根據本規定,制定涉案煙草制品價格管理小組管理規則,明確職能部門的有關權限和職責。各省級煙草專賣局銷售、法規和財務部門,在履行涉案煙草制品價格管理小組成員職責的同時,要對涉案煙草制品的價格出具、拍賣保留價的確定等程序、依據和結果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各省級煙草專賣局要嚴格遵守上述規定,將有關內容納入本省價格管理工作中,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平均批發價格”,應區分卷煙、卷煙型雪茄煙、傳統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產品,分別以商業銷量加權計算。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涉案卷煙價格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煙計〔2011〕73號)同時廢止。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