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海西州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的法律依據和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符合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制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時,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后確定零售點的合理布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經營資金要求和經營場所條件,由縣級以上煙草專賣局制定,并報上一級煙草專賣局備案。”由海西州煙草專賣局開展轄區內的合理布局修訂工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明確:“制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煙草專賣局應適時評估執行效果,對不適宜的規定及時作出調整”。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關系到煙草零售市場的健康發展,因受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煙草控制公約、人口數量、消費需求、市場容量、有效期限等因素影響,合理布局規劃不是一成不變的,應當結合當地實際進行適時評估、動態調整。如新《細則》將幼兒園周圍納入到限制辦理煙草零售許可證規定中,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海西州2017年制定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無此方面相關規定,亟待修訂調整。制定合理布局規劃是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也是調控卷煙零售市場的重要手段,必須堅持和完善。
二、文件起草過程
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青海省煙草專賣局有關工作要求,全州各級煙草專賣局組織開展了市場調研,并在《海西州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西政辦〔2017〕40號)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由海西州煙草專賣局牽頭起草了《海西州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向全州各級煙草專賣局征求了意見建議;書面征求了州人大、州法院、州檢察院、州教育局、州市場監管局、共青團海西州委、州殘疾人聯合會、州消費者協會意見建議;上報省煙草專賣局,由省局專賣監督管理處(稽查總隊)和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處進行了評審;啟動內部合法性審查程序,由州局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科及州局法律顧問進行了評審,同時,向社會發布公告,廣泛征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后,最終形成了《合理布局規定(草案)》。根據法定程序,由海西州煙草專賣局組成聽證機構,州人大、州法院、州檢察院、州教育局、州市監局、州殘聯、團州委及煙草專賣零售戶代表、消費者代表、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申請人作為聽證代表對《合理布局規定(草案)》進行了公開聽證。在充分聽取聽證代表意見后,形成了《海西州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送審稿)》,并經州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后,由州政府辦公室印發。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此次修訂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綜合考慮轄區內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對區域單元煙草制品零售點采用間距調控、總量調控、禁止準入三種方式進行規劃布局。
(一)間距調控模式。是指通過零售點之間的間隔距離調控數量的布局方式,適用于各市、縣、行委政府駐地、鄉(鎮)政府駐地街道等可直接測量距離的地域。這種模式既能滿足消費者方便消費的需求,又能避免零售戶過于密集造成惡性競爭,目前,全國大部分省市都是此種模式作為合理布局規劃的主要內容。
(二)總量調控模式。是指通過對某一特定區域(場所)調控零售點總量的布局方式,適用于相對封閉、對內經營,定位明確、功能性突出的區域。及根據不同的區域劃分設定零售點數量上限,在這個限度內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可以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三)禁止準入模式。是指在零售許可市場準入環節,從申請主體資格、經營場所要求等角度入手,依照上位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列明禁止辦理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和情形,對該類區域和情形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其他說明
對于規定實施后不符合現行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行政許可相對人,各市、縣、行委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將以市場調節和行政手段逐步取消,維護規定嚴肅性。如《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調整的影響。持證人辦理延續申請,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其他規定調整的影響”。
規定實施后,海西州煙草專賣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建立完善監督制約機制,通過內部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法制監督等多種監督渠道,加強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發放工作的監管,確保規定依法實施。全州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將嚴格按照新修訂的《海西州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開展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行政審批工作,確保依法行政、依法執法。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