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屬于國家專賣商品,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禁止經營煙草制品。近日,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兩起私販煙草的非法經營罪案件。
2019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將其父親去世前在三明市訂購的煙葉購回,運到永定區其父親生前加工煙絲的地方存放。被告人張某某決定自己將這批煙葉加工成煙絲,經陳某某(已判刑)介紹以1元1斤的價格雇請江某某(已判刑)翻炒煙絲,再以1000元的運費雇請他人駕車將翻炒好的煙絲3000公斤運到漳州出售,得款3.6萬元。經核定,該批煙絲金額為147960元。2021年1月,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在張某某老房子中查獲煙絲1202.95公斤,經核價為59329.49元。同時還查獲煙葉336.65公斤和一臺自制切煙機。經檢驗,該煙葉樣品已霉變,經核價為11069.05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物品,涉案金額218358.54元,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綜合被告人相關情節,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6萬元,沒收作案工具與違法所得。
2020年7月始,被告人李某甲在某平臺發布貨車運輸信息,尋找貨源。8月初,李某甲聯系到貨源,后與李某乙在明知是煙草專賣品(煙絲)且未取得煙草專賣局準運許可的情況下,利用自己的廂式貨車運輸煙絲從云南發往福建。8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駕駛廂式貨車運輸煙絲途經某高速路出口時,被現場查獲。
經稱量,該車輛運載煙絲361包,共計9025.075公斤。經核價,涉案物品價格為445116.7元。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三次接受云南貨主雇請,從云南運煙草專賣品到福建,并在第二次起邀請其哥哥李某乙跟車運輸。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明知他人所托運的煙絲系煙草專賣品且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情況下,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提供運輸工具和運輸行為,涉案價值445116.7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綜合二被告人相關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沒收作案工具與違法所得。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