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科技的飛速發展,電子煙、加熱不燃燒卷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層出不窮,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電子煙監管法治化要求,明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的監管法律依據,并做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銜接,2021年11月10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50號),增加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正式將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卷煙納入法律監管。
【基本案情】
2021年某月,一個陌生人向某區某鎮某百貨商店店主李某推薦某品牌電子煙,他看到這種電子煙外觀比較時尚,可能會帶來一部分利潤,抱著試試看的態度購進了幾套,進貨價格每套140元,但進貨后一直不好賣,未售出。一天下午,有個十四五歲的孩子到店里看到后想買,他就按原價140元賣出一套。幾天后,李某被未成年人家屬舉報至區煙草專賣局,并被立案查處。經查明,當事人李某在不能確定對方是否未成年人時,未查驗其身份證件,確實存在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事實。
【案情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本案中,某區某鎮某百貨商店店主李某在對方看著是“十四五歲的孩子”,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而為了一己私利,將電子煙賣給該未成年人,因當事人李某無法提供任何有關進貨證明材料,該區煙草專賣局也未收集到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有銷售的違法所得,所以認定無違法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最終對當事人李某處以1000元的罰款。
【典型意義】
2022年3月11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發布了《電子煙管理辦法》,于5月1日正式施行;4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GB 41700-2022《電子煙》國家標準。《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鑒于水果、食品、飲料等調味電子煙和無煙堿電子煙對未成年人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容易誘導未成年人吸食,《電子煙》國家標準明確規定不應使產品特征風味呈現除煙草外的其他風味,并明確要求“霧化物應含有煙堿”,即不含煙堿的電子煙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者變更許可范圍。
發現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生產銷售偽劣電子煙產品、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等有關違法行為的,可以撥打12313煙草市場監管服務熱線或通過各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政府網站公布的舉報渠道提供違法行為線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核實處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