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子郵寄48條‘中華’煙被罰萬元”的消息在網絡上引發關注。這其實是一樁7年前的舊案。
2015年9月25日,陸女士從江蘇東臺郵寄“中華”(軟)48條(零售價700元/條,價值33600元)至廣東汕頭,用于親戚家中辦喜事。無錫市煙草專賣局收到群眾舉報,會同郵政執法人員及時出擊,在無錫市新區某快遞公司查獲了陸女士郵寄的這批卷煙,并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調查。
2015年11月2日,無錫市局作出無錫市煙處(2015)第Y2011518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陸女士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陸女士處以無證運輸卷煙價值30%的罰款,計人民幣10080元的行政處罰。
陸女士對上述處罰不服,遂向當時的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2月22日、3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作出如下判決:無錫市煙草局作出無錫市煙處(2015)第Y2011518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駁回原告陸女士的訴訟請求。
此案之所以引發關注,是因為不少消費者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缺乏了解,我們不妨再普及一下案例背后的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二十二條規定,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的煙草專賣品、國產煙草專用機械和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除國產煙草專用機械、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以外的其他國產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一)超過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規定的數量和范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二)使用過期、涂改、復印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三)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四)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由上述法條可知,公民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都有限量。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不得超過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沒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必須遵從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調整異地攜帶卷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異地攜帶卷煙的最高限量為每人次1萬支(50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郵電部關于恢復煙草及其制品郵寄業務的通知》規定,郵寄卷煙、雪茄煙每件以二條(400支)為限(二者合寄時亦限二條)。郵寄煙葉、煙絲每件以五公斤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過十公斤)。用戶郵寄煙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準多件郵寄。
陸女士一次郵寄48條“中華”煙的行為顯然超過了法定限量,已經構成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牢記個人攜帶卷煙的限量是50條,郵寄的限量是2條,一旦超限運輸,即有可能涉嫌違法。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