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法〔2022〕165號
各省級煙草專賣局:
現將《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2022年至2023年,《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細則》第五、七條所稱“上年度”,統一按照2022年11月1日至案件查獲時上月底的時間段計算。
???????????????????????????? ?國家煙草專賣局
????????????????????????????? 2022年12月14日
(主動公開)
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細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煙草專賣局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查獲的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堿及霧化物等的價格出具等價格管理活動。
第三條??國家煙草專賣局價格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全國涉案電子煙價格政策制定,承擔涉案電子煙價格監督管理工作。各省級煙草專賣局須成立由價格管理部門牽頭,電子煙管理、計劃、專賣、銷售、財務、法規等有關部門參加的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小組,明確部門權限和職責,負責本省(區、市)涉案電子煙價格管理工作。
第四條??電子煙涉案案件查處中,無法查清實際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各省級煙草專賣局按本細則要求出具價格。
第五條??涉案電子煙產品零售價格出具:
(一)能查清產品品牌及型號,且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上境內銷售的,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按照查獲時該產品建議零售價格出具。
(二)能查清產品品牌且該品牌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上境內銷售,但無法查清產品型號或該型號不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上境內銷售的,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按照查獲時該品牌上年度的全國平均建議零售價格出具。
(三)其他情形的,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按照查獲時上年度電子煙產品全國平均建議零售價格出具。
第六條??第五條第二、三項所稱“平均建議零售價格”按煙彈、煙具和一次性電子煙三種類型分別按銷量加權計算,在一個包裝單元內的煙彈與煙具組合產品按實際煙彈與煙具數量計算。
第七條??涉案電子煙用煙堿和霧化物的價格,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按照查獲時上年度全國電子煙用煙堿、霧化物的平均交易價格(按銷量加權)出具。
第八條??國家煙草專賣局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上建立相關數據統計查詢模塊,各省級煙草專賣局以此作為各類價格計算出具的依據。
第九條??涉案煙葉(含再造煙葉和煙梗)、復烤煙葉、煙絲(含絲、末、粒狀)等煙草專賣品的價格出具、收購和銷售價格計算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及《涉案煙草制品價格管理規定》(國煙計〔2021〕9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涉案其他新型煙草制品價格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