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電子煙廣告發布行為,根據《廣告法》《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黑龍江省伊春市市場監管局3月21日就電子煙廣告發布相關問題提醒告誡。如下:
一、禁止發布所有電子煙及煙草制品廣告;
二、禁止利用互聯網、APP、公眾號等發布電子煙及煙草制品廣告;
三、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五、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六、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七、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落實好主體責任,不得承接、制作、發布或者變相發布電子煙及煙草制品廣告。
各電子煙經營者、廣告經營發布單位對已發布的電子煙廣告,包含宣傳電子煙產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的各類廣告須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發。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對電子煙及煙草制品廣告的監測檢查,對監測檢查中發現的相關違法廣告將依法予以嚴厲查處。
歡迎廣大市民積極監督,如有發現電子煙廣告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