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查獲承運人超過50條以上卷煙時,往往會依照第二十一條“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進行處罰。
但在煙草專賣實際工作中,往往會有不法分子大批量運輸卷煙的情況,而有些辦案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二十一條和二十二條規定認識不準確,往往會讓不法分子逃避應用的懲罰,下面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來闡述一下這兩條法律適用的情形。
田某和胡某是夫妻關系,從甲縣購買了100條卷煙準備運往乙縣販賣,在途徑丙縣的時候被丙縣煙草專賣局的工作人員進行截獲。田某和王某各自承認50條卷煙是屬于自己的,自己不構成無證運輸的違法行為。顯然這兩人是懂法的,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沒有具體規定攜帶卷煙多少條構成無證運輸,但是國務院發布《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調整卷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異地攜帶卷煙的最高限量為每人次1萬支(50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超過最高限量異地攜帶卷煙。田某和胡某認為自己攜帶的卷煙數量不超過50條,行為也不違法不應該受到處罰。
從立法的目的上來看,限制攜帶數量就是為了避免卷煙的非法流通沖擊卷煙的管理市場,超過了國務院規定的50條限量就會構成無證運輸的違法行為。本案中如果從法條上來看似乎二人都不違法,但是這明顯于當初的立法目的相違背,是不法分子借機鉆了法律的空子。對此我認為,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異地攜帶卷煙的“攜帶”應該作擴大解釋既包括卷煙的所有和卷煙的占有兩種形態。
在本案中車主田某駕駛的車輛運輸的100條卷煙不僅僅對自己的50條卷煙屬于所有還同時對胡某的50條卷煙屬于占有狀態,此時在物理空間上田某車上包括自有的50條卷煙還有占有胡某的50條卷煙,已經超過國務院 關于異地攜帶卷煙數量的有關規定,行為已經違法了第二十二條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構成超限量異地攜帶煙草制品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款“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即“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