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擅自販賣煙草,屬于非法經營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為保證市場經濟秩序正常運行,我國對一些有關涉及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后才能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
煙草專賣許可證是由我國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允許公司、企業、單位和個人經營銷售煙草的許可證件。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類。
因此,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經營販賣煙草的,就屬非法經營。
擅自販賣煙草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處罰
對倒賣煙草專賣品,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會被處行政處罰。即倒賣煙草專賣品,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二、涉嫌非法經營罪
(一)販賣煙草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倒賣煙草,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形有:
1.非法經營煙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因此,煙草是國家嚴格管制的專賣品,其生產、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都有專門機構負責,銷售煙草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相關規定,未取得經營資格非法經營將受到法律懲處。
(二)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五條
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