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A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對卷煙零售戶李女士的店鋪進行檢查時,在其店內發現25條卷煙的激光噴碼和李女士店里的卷煙激光噴碼不一致。詢問后得知,近期李女士因貨源緊缺,便從鄰家商鋪購進“玉溪”“雙喜”等5個品牌卷煙25條,存放在其店內用于銷售,尚未銷售出去即被查獲。經鑒定這些卷煙為真品后,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以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為由,對李女士進行了處罰。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李女士作為卷煙零售戶,應當從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其從鄰家商鋪購進25條卷煙在店內銷售,構成了未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