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煙零售戶作為煙草行業的終端,是煙草行業的一份子,在銷售卷煙獲利的時候,肯定會心生疑問: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可以繼承嗎?對于這種疑惑,本文將從法理和法規上對關于許可證的繼承問題進行系統性的解釋。
1.行政許可和繼承的法定含義
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許可權是指被行政許可人,在某段時間內享有的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被許可人是享有行政許可權的特定主體。
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即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實現需要:①實現財產權利的移轉。②以人身關系為基礎。③被繼承人設立遺囑的法律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之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許可權屬于人身權,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被許可人是在一定期限享有行政許可權的特定主體,因此卷煙零售許可權是不可被繼承的合法權益。
2.關于行政許可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第四十八條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
轉讓一般包括繼承和買賣,由此可見,根據法律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能買賣、出租、出借、繼承。一人公司、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自然人死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注銷。
3.行政許可不能繼承但可變更
有人反駁:行政許可具有便民原則,應當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關于自然人死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注銷,這種情況是不是沒有便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但是法律規定注銷許可證的行政行為,相關部門在工作中必須要執行。對于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法律規范中也有相關便民條款:《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持證人在家庭成員間變化的,可以申請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綜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權是不具有可讓與性的人身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能被繼承。符合法定條件,證件持證人可以變更。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經營主體死亡之前,可以申請持證人在家庭成員間變化。持證人死亡,該證件應當依法注銷。所以持證人及其家人要知法懂法,有限避免證件注銷帶來的損失。至于持證人突然死亡,來不及變更證件的情形,法律規定以及相關解釋沒有提及,所以注銷該證件不存在執法依據適用不準確、執法不作為等現象。目前沒有“許可繼承”這么一說,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另有規定。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