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縣零售戶陳先生問:請問煙草專賣局對涉煙違法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谷城縣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煙草專賣局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90日內不能作出的,經本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情重大、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由上一級煙草專賣局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決定延期的,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及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鑒定、公告等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根據本規定第四十八條決定一并調查的,經本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重新計算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期限。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