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進步,事物變化發展,各項法律規范也在蛻變固定性、發展應對新情況。國家煙草專賣局2020年印發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規范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新辦、申請、辦理、使用、監管等各個環節。在證件后續管理過程中,零售許可證持證人認為許可證件在使用中受到的處罰、處理不滿意,可以進行復議申辯、投訴舉報。
執法中可能會遇到這樣案例: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某卷煙零售戶是虛假零售戶,該戶無人經營,卷煙外流。在被責令停業之后,該持證人裝修整改經營場所,并申請恢復經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規定:煙草專賣局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的,每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期間,煙草專賣局應當加強監管,期滿后視整頓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恢復營業。
在接到恢復營業申請之后,在法定期限內,執法人員對該商店進行后續監管檢查,發現其在整頓期間正常經營,準予其恢復營業。該戶持證人認為未及時恢復其營業,導致該零售許可證的檔級下降,訂購的卷煙數量少。該持證人覺得很委屈,于是投訴舉報相關執法人員。其舉報投訴的平臺多種多樣,包括12313、12345、市局、省局、國家局,包括國務院APP平臺。投訴舉報行為在恢復經營之后長達一年之久。
該零售戶投訴舉報的情況分析:
1.何為無效惡意投訴
·行政執法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在法定時效和權限內,這種情況下遭到的投訴是無效投訴。
·在行政處罰和處理的過程中,當事人沒有選擇陳述、申辯,貿然進行投訴舉報,有違相關程序規定。
·對法律規定不理解,跟不上法律規范發展變化的節奏,沒有把握案件的時效和依據,忽略了法律法規的管制。
·在各個網絡視頻平臺“道不平、名不公”,這些行為只是言辭,最大的缺憾就是沒有相關證據,個人言辭不一定是言辭證據。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在各大投訴舉報平臺對后續管理進行反復投訴舉報,容易觸犯侮辱誹謗、侵犯名譽權等法律風險。
2.何為有效正當投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煙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許可后續管理行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持證人在投訴舉報中,請注意自己言行、提供相關證據和遵守程序期限。
·投訴行為應選擇某一投訴舉報平臺進行,不建議對執法人員和相關部門進行多時段、多平臺、反復性投訴,造成舉報投訴資源的浪費。
·在投訴處理時,盡量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投訴舉報的內容。如果投訴舉報中只是言辭證據,言辭證據在沒有其他證據和相關證明材料的時候,證明力較弱。
3.無理取鬧的法律風險
走正規投訴舉報途徑,縱使唇槍舌劍,不逞口舌之強。沒有證據的指責,無非是無理取鬧。如果公安機關查證后,確認舉報人是惡意舉報,會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對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會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舉報人的行為對被舉報人造成了損害,可以向舉報人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總結: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依據法律法規存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使用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時候,應當接受煙草專賣局合法辦理、后續管理等行政行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為,如果不符合法定條件、惡意占用相關資格利益,在許可后續管理過程中應當會被停業、取消、注銷等方式進行處理。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進行后續管理,有利于授益的公平性,提高煙草部門的行政公信力。
目前投訴舉報平臺多樣化,相關人員可以選擇多個投訴平臺進行投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持證人正確使用投訴舉報平臺,在投訴舉報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莫無理取鬧、逞口舌之強。關于持證人對證件的管理不滿,請正確使用投訴舉報平臺,投訴舉報不是撒氣的地方,沒有證據切莫任性惡意投訴反而涉嫌違法。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