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戶劉女士問:我先前經營一家超市,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前不久,我為了增加銷量,又租賃了一處商鋪經營卷煙。煙草執法人員在進行檢查時,認為我未在核定地址經營卷煙。請問,我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嗎?
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答:您好!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應當在核定的經營地址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持證人在核定的經營地址之外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屬于無證經營?!稛煵輰Yu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不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定的經營地址經營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在此提醒各位零售戶,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一定要在核定的經營地址經營卷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有多處經營場所需要經營卷煙的,應依法辦理多份零售許可證,即一處經營場所對應一份零售許可證。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