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安徽省歙縣個體工商戶丁先生的朋友自2022年8月以來,因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卷煙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連續查處三次。近日,丁先生的朋友去當地煙草專賣局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收到了當地煙草專賣局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被告知自最后一次處罰決定之日起的三年內都不能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丁先生在為朋友感到惋惜的同時,也想知道這是為什么,還有哪些情況下不能申領許可證?
【分析】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二)中、小學校周圍;(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七)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此外,《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屬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因此,如果申請人具有上述情形的,均不能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