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縣零售戶潛女士問:最近,我因違法經營卷煙被煙草部門查處,這是今年第二次被查了。聽說多次違法經營被查,可能會被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請問,哪些情形下,會被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
浦江縣局工作人員于樂增答:您好!《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三)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四)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五)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六)不執行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八)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將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出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企業的;(九)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拒絕變更登記的;(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現行規定,您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查處兩次,將被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