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在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通過物流寄遞、客運汽車等托運卷煙的案件。為尋找貨主煙草專賣局采取張貼通告、發布公告等措施尋找當事人,但是當事人為逃避檢查往往不到煙草專賣局接收調查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對煙草專賣品貨值進行認定?
【分析】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經2023年4月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1號)。《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對于依法查獲的煙草專賣品,自煙草專賣局采取張貼通告、發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內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本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變賣等處理措施,變賣款上繳國庫”。
對于涉案煙草專賣品價格我們應該如何核定?公告期間鑒于現場收集固定的證據無法認定涉案煙草專賣品的購進或者銷售價格,在發布公告期間不宜以建議零售價認定貨值,應當根據公告結果核定涉案煙草專賣品的價格。公告期滿找到當事人,且能夠查清涉案卷煙的實際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以實際價格計算貨值金額。公告期滿無法找到當事人的,視為無法查清實際價格,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計算貨值金額。
因此,對于無主案件的煙草專賣品貨值核定,應當在找到當事人或者公告期屆滿后再核定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