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縣零售戶趙先生在鄉鎮商業街經營一家煙酒便利超市。為吸引顧客,擴大銷售業績,其在超市門口安裝了一臺自動售貨機,銷售的商品除了零食飲料外,還有幾個牌號的卷煙。近日,當地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對趙先生的經營場所進行了例行檢查,檢查過后告知趙先生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卷煙,并在調查審批后對趙先生作出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的決定。對此,趙先生頗為不解,認為其持證銷售自己的卷煙并不違法,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分析】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
因此,趙先生在自家超市門口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卷煙的行為是違法的。
那么,趙先生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屬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綜上所述,持證人趙先生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卷煙的行為違犯了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煙草執法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自動售貨機屬于無人值守銷售,可能會為未成年人提供購買卷煙的渠道。禁止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舉措。在日常經營中,零售戶應當引以為戒,切勿觸碰法律底線。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