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某行政執法機關在一家零售店開展正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某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于是,執法人員進行了現場清點,并制作部分樣品暫扣告知書,準備帶回去檢驗,不料遭到店主孫某的阻攔。在阻攔的過程中,孫某不慎被店內貨架絆倒,至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膝蓋輕微骨裂”,為此支付了不少醫療費。孫某認為某行政執法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給予賠償。該行政機關審議復議后,作出不賠償決定書,故孫某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因孫某阻撓行政機關正常執法,自身不慎倒地造成受傷,執法人員未使用暴力,且不存在其他過激行為,因此,不需要對孫某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執法人員在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阻撓。
該案中孫某因阻撓執法人員正常執法受傷,執法人員未對孫某實施侵權行為,孫某要求執法機關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缺乏合理依據。
在此提醒廣大零售商戶,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是對國家正常管理活動的干擾,更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每一位公民在遇到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都應該積極配合。如果對執法有異議,可向相關部門進行反映和申訴,切不可有過激或不理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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